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人们的法治意识也越来越强,民众对案件的关注程度不仅只局限于案件的审判结果,对案件审判过程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媒体在此时则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媒体是信息的载体,通过对信息的报道可以让人们了解事件的情况,媒体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司法活动应向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这是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符合依法治国,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人们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能更好的了解案件事实,实现对司法的监督。但是,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我国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媒体的监督行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监督权没有规定,并且我国的司法还不够成熟,不能完全不受外界的干扰,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不能保持独立的判断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会产生媒体与司法的矛盾,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司法审判是中立的,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而媒体报道是掺杂着个人感情,是有倾向性的。这是由于司法机关与媒体的职责决定的,司法机关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过程就是要保持中立,法官要不偏不倚的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判。媒体在报道案件中往往会有自己的看法,会容易表露出调动公众情绪的社会责任、人文关怀和同情弱势群体的倾向。在发表评论时往往用道德的标准来衡量法律问题,容易发表片面性的评论。第二、司法过程是相对封闭的,媒体信息是公开的。司法活动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的专业活动,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宣判是公开的,其他的司法活动都是不对外公开的,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保证案件的独立审判。媒体主要是通过公开司法活动的过程,对案件进行评论、建议,使司法机关的活动受到公众的监督。媒体的报道是为了吸引广大公众的关注,使得公众对案件产生想法与评论从而引起社会大众的共鸣。第三,媒体在报道案件过程中对法官的个人行为会有多方面的报道,甚至为了达到目的会对法官行为做些不真实的报道,这会对法官个人及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可以看出,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之间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通过制定相关的措施使得媒体与司法达到一种协调与平衡。我国还没有新闻法,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媒体的监督行为,对媒体监督的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定。规范媒体的监督行为,提高媒体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扩大司法公开的程度,加强司法机关信息公开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媒体的功能,也有助于司法活动免受媒体的干扰,才能真正的实现法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