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在刑事诉讼领域,强调增强庭审实质化之外,要改变刑事公诉案件有关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三种职能的关系定位问题。在我国司法语境下,要尊重法院的独立地位,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建立审判为中心,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对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着力强化其公诉职能,而弱化审判监督职能,对侦查环节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应引入司法审查和审前司法救济制度。强调法院审判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终局性作用和审判职能的中心地位,这不仅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更关乎当前审判职能范围的重新界定和审判职能的重新定位。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羁押沦为刑事强制侦查的重要手段,而在实践中,羁押的适用率居高不下、超期羁押、羁押查证功能放大等问题长期存在,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对降低审前羁押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审前羁押功能异化、看守所弊病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我国审前羁押司法控制形成了特殊的检察控制模式,这在法理和实务中均引发问题。对于审前羁押必须引入司法权控制和审查的机制,而这种控制模式的主体应当是法院而非检察院,法院主导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是符合审判中心并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的。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审判中心与审前羁押司法控制的关联”主要介绍了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和审前羁押沦为强制侦查手段的现状,指出对审前羁押进行司法控制在当前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改革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提出审查主体应归法院;第二章主要是审前羁押司法控制的优势,阐述了羁押司法控制的价值和作用,国际的通行做法;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当前形成的检察控制模式的制度设置以及当前模式下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其中审查控制动力不足等重点问题突出;第四章对审前羁押司法控制与救济改革做出设想,笔者认为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理念要求法院应担负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职能,代替监所检察部门承担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辅之以完善逮捕制度、落实司法救济、树立羁押补偿理念、建立全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和研究羁押替代手段等措施,才能达到“羁押例外”的国际刑事司法标准,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