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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解决社会生活中民事、商事纠纷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1995年9月1日起,我国《仲裁法》开始实施,在过去10多年的仲裁实践中,我国的仲裁事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仲裁业水平的提高,我国的仲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暴露了很多缺陷,已经不再适应现阶段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也在某种程度上迟碍了社会的进步。因此,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这其中,关于仲裁机构性质改革的争论是最为重要和敏感的一个环节,在理论和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到各方人士的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仲裁的相关基本原理、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内涵、必然性以及可行性做一初步研究的基础上,阐释出基本观点:即在我国仲裁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实现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是必由之路。本文在整体结构上从仲裁性质的相关理论和我国仲裁业实践两个层面进行论述;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仲裁与诉讼作为解纷机制的不同特征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仲裁发展现状和笔者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实习期间的资料收集等;在论述思路上有立有驳——从正方两方面论述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行政化的危害。本文在内容上拟分为四章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仲裁法律制度概述,分为三个单元进行论述:第一个单元是关于仲裁的语义和法律含义的探讨,文章从语义和法律层面对仲裁进行宏观把握,以期抓住其本质,为下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单元谈及仲裁制度的发端和在我国的发展,在实证层面进一步了解了仲裁制度的源头和发展历程,对仲裁的核心价值形成初步认识,并进一步引出本文的论题:即仲裁机构的民间化。在第三单元中,文章通过对仲裁和诉讼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中,分别对仲裁的特色以及仲裁制度之于诉讼制度的优势做深入分析和论证,从而在此基础上最终得出现今我国要大力发展仲裁业的结论。第二章是关于仲裁机构民间化的特征及必然性的论述。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含义入手,罗列了仲裁机构民间性的三个特征,进而第二部分从仲裁权性质的角度深入分析仲裁机构民间化的理论基础,最后得出结论:要发展仲裁,就必须践行仲裁机构民间化的道路。第三章是关于我国仲裁业的现状和危害、我国仲裁机构行政化的原因及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性质之表述的分析。文中首先将视角拉伸到当前我国仲裁业的实践中,结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实习所得,深入分析了我国仲裁机构的发展现状以及给我国仲裁业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这是在实践层面对之前理论分析的印证,也是从反面来证实仲裁机构民间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接着对我国仲裁机构之所以具有行政性的原因进行了一个简要了解,之后对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性质规定的相关条文从历史的维度层面进行了深刻认识和理解。本章旨在使文章对所论主题有一个更为全面和丰满的把握。第四章是关于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构想。不破不立,这部分首先针对当前对于仲裁机构民间化的担忧在理论上给予响应和反驳,从而为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前进道路扫除后顾之忧,以此进一步深化和坚定仲裁机构民间化改革的理念和决心。接下来阐述了对实现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建议。在这段笔者针对我国仲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可行性的建议,以期在仲裁机构民间化改革的道路上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