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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旨是探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由于我国隐私权相关立法的不完备,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越显突出。目前我国传统隐私权立法尚未完备,又面临严重的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民法保护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最主要的手段,故对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探讨意义重大。全文以民法的视角,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容等进行了法理讨论,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对其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及违法性阻却等问题展开探讨,同时通过考察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民事侵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从网络隐私权的一般规制原则、权利义务主体等角度进行深入思考,对我国从民法意义上建立健全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提出自己的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从网络隐私权保护理论基点逻辑展开,介绍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内容、侵权形式等基础内容。指出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明确界定为支配权,以及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区别与联系。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提供基本的理论支持。第二章,探讨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表现,指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权主体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做出基本分类,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认定等问题起重要作用。第三章,探讨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指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及网络隐私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技术及地位的悬殊,对于网络隐私侵权应当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同时阐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此处为推定过错);违法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损害事实,包括非财产损失与财产损失;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为我国民法保护的侵权保护梳理出较为详细的侵权认定思路。第四章,笔者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了国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发现由于网络所具有的高度全球化的特征,各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已表现出高度的趋同性,主要体现在,立法规制逐渐成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导模式以及各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标准向一致的方向发展这两个方面。通过与我国保护现状作比较,发现我国隐私权保护虽然开始受到重视,但仍然未将隐私权在民法典中明确其独立人格权地位,即使存在少量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但仍然存在立法层次较低且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通过分析可知,加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五章,笔者在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与前文所作的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等问题探讨的基础上提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在运用隐私权的一般保护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特点完善相关的保护原则与规则,采取隐私权与侵权的一般保护同网络隐私权的特殊规则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地位。一般保护主要表现在:在民法中确立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制定传统隐私权保护规则,明确公众人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规则。特别保护则是确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民法等基本法中确立适合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特别规则,明确相关概念,同时应注意立法的技术性和前瞻性。以期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