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资本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进行投资决策。可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进行投资决策的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均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规范,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近年来屡次出现上市公司对前期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修正并再次披露的现象,即“财务重述”。经笔者统计,我国上市公司年报的财务重述报告从1999年的21份增加到2009年的269份,其中还有多家上市公司曾在一年内发布了多次重述公告。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为了达成某种目的(如配股、增发)而通过财务重述来调控利润,先公布盈余管理过的财务报告,在目的实现之后则进行财务重述。针对这种现象,本文以证券市场的财务重述现象为研究切入点,系统研究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财务重述市场反应的影响,以期通过本研究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财务重述”是指上市公司主动或应监管部门的要求纠正前期财务报告的差错,并重新表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告的行为。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出发,财务重述行为可以归结为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完善的结果。本文结合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投资者保护程度,通过分析市场对不同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不同反应,进而探寻更为合理、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文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阐述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思路和框架结构的基础上,综述了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市场反应和投资者保护相关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对财务重述行为进行分类,进而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的动机。在实证研究中,以财务重述的市场反应为研究对象,搜集了2007年到2009年我国沪深证券市场的479家上市公司及其配对样本,使用事件研究法进行实证研究。在多变量回归模型中,以累计超常收益为被解释变量,以上市公司是否发生财务重述及其所处地区的投资者保护程度为解释变量,系统研究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财务重述市场反应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1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对资本市场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说明财务重述公告具有信息含量,投资者会关注重述公告进而调整投资决策。2与处于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的地区相比,位于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地区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时,将引起股票市场更为显著的负面反应。财务重述行为的屡屡出现是对我国证券业监管体系的质疑。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尚不规范,无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文研究价值在于引导投资者重视上市公司的重述公告、正确理解报告信息,更要提高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动机的识别能力;同时监管部门和CPA也应该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所发生的财务重述现象,监督其提高财务报告披露质量,一旦出现需要追溯调整的会计差错,应进行合理披露而非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盈余操纵。写作创新之处表现在:1在梳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财务重述发生时间的角度将财务重述分为年报披露前的财务重述和年报披露后的财务重述。2研究财务重述对股票市场影响的同时引入投资者保护变量,系统研究投资者保护制度对财务重述市场反应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