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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由于非法集资具有涉及范围广、人数多、损失大等特点,且极易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国家对非法集资采取了严格监管的态势。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的规制散见于民法、行政法与刑法,其中刑法规制较多且最为严格。但是实践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集资案件依然层出不穷,且犯罪规模、数额等日渐扩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的规制路径存在诸多不足,遭遇法律适用和社会效果双重困境。本文以法律为基础,以案件为切入点,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展开研究,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梳理了集资领域的大案要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刑法规制的路径以及特点。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刑法采取了积极介入的态势,制裁较为严厉,而行政规制适用受限,并未能有效发挥前置性作用。第二部分阐述了现行规制路径所带来的法律适用、社会效果困境。从法律适用上来看,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不清晰,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直接融资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扩大化倾向,“定性+定量”的规定模式使得实务部门出现了“犯罪数额至上”的极端做法。从社会效果看,集资案件的遏制效果有限,且涉案资产的处置模式备受争议,引发了一定的负面效应。第三部分主要从金融理念,民事与行政规制角度展开,倡导建立包容、开放的金融监管制度,通过立法以及降低金融机构设立标准,为合法民间融资预留空间。同时建立统一的行政监管机制,对集资行为进行监管,另外在案件处理中还要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四部分主要从刑法角度,首先对集资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再结合司法实践,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具体分析,防止在司法实践中过度推定。最后,从刑罚轻缓化角度,倡导限制死刑的适用,结合犯罪特点建议扩大罚金刑,增加资格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