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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区域化和贸易全球化发展,市场竞争激烈程度逐年加剧,人才在企业之间流动已成为市场自我调节的常态之一。与此同时由人才流动所引发的商业秘密泄露危机也开始威胁原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与市场竞争地位。劳动力本身是一种社会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我国近些年新兴产业和高精技术正似繁星般点点亮起。企业所掌握的科学技术与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发现并视为企业的重要资源,同时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一项有价值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就很可能让一家企业屹立不倒甚至起死回生。我国改革开放时间尚短,对企业所持有掌握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等企业赖以生存的资源保护得不够到位。由于本身的特殊性,以往事后的法律救济措施往往不能切实地保护权利人企业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当合法利益,我国亟需构建完整的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制度是用人单位采取以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可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外在很早以前就已经着手竞业限制制度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和成果,很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竞业限制主体、期限以及赔偿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后来我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也在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界定与阐述。然而我国立法仍然对竞业限制制度有个别规定不明确,在很多现实问题中仍然有缺失。本文从涉及竞业限制制度的几个相关利益集团的角度来逐个分析,摸清根源、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对国外主要几个国家关于竞业限制制度有杰出贡献的学术成果进行借鉴,选取适合我国国情的论断与解决方法加以改进完善,以期促进我国竞业限制制度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本篇文章中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竞业限制的特征、分类等基本概念,以及约定竞业限制的法律基础理论以及其权利冲突与利益平衡。第二部分首先对欧美几个主要国家地区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现状进行介绍与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利用分析比较法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具体国情得出对我国相关立法司法借鉴价值。第三部分以我国《劳动合同法》与《司法解释(四)》为理论范畴,分析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在法律实践基础上摸索出现行规定的缺点与不足。第四部分是文章整体的关键,研究和探讨如何从立法司法层面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四)》中涉及到的现实问题进行修改与完善。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约定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地域范围、时效规定进行探讨与研究、提出违约金的最高标准建议、约定竞业限制中两种责任的竟合、新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以及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者主张解决纠纷的途径等。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理论性与实践性均较强,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定性研究法以及功能分析法,通过调查相关文献获取资料,以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公共三方利益为立足点,对有关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对相关国家及地区的立法规定进行横向比较,分析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规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