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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地不断提高,随之带来的是人民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这个原来离我们生活、学习很远的东西,随着科技的脚步静悄悄的来到了每一位人的身边。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我们带来的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学习方式、支付方式,它开拓了我们的眼界、打开了我们的思路,甚至创造了全新的支付方式,让我们人类更有想象力、创造力,让我们生活更加简单便捷,但我们也要看到互联网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本文就将围绕当今社会热点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进行有效的物权法保护的进行探讨。根据智研咨询网发布的《2018-2024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市场运营态势及投资前景评估报告》(1)中可以清楚看出,2018年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超过了7.7亿人,并且这个数量还在不断爆炸式增长,我们可以自信的预测2019年中国的网络普及率将达到90%以上,中国将会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作为网络的衍生品-网络虚拟财产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现在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都是网络虚拟财产被别有用心的分子不法侵害造成的。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模糊和法律条文在网络虚拟财产物权保护方面的欠缺,使得本身就处在“悬崖边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更加的脆弱。值得欣慰的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实施了,其中第127条(2)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初步的解释和说明以及保护,弥补了一直以来作为“公民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空白。但是《民法总则》第127条总体说来只是一个宣示性和导向性的法律条文,它现在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此外,在我国《物权法》中更是无法找到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那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特点、具体法律关系、如何进行有效的物权保护都需要今后来进行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权作为公民的财产权权益之一,理所应当的受到物权法的全面保护,它具有的便捷性、隐蔽性、多样性又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又有所不同,它是虚拟的、电子的、不可触碰的,但是却是极具价值的。例如新兴的“比特币、网络装备、QQ靓号”等,都是具有客观价值意义的,如果以上财产被侵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难以找回、难以量化、难以评估具体价值等司法实践难题。如果仅仅依靠目前的《民法总则》第127条是不能够解决所有难题的。无论如何,“无法可依”不能成为法官竭力回避处理网络虚拟案件的原因。司法途径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条正当的途径。因此法官要直面这一类新兴的法律案件,否则就有可能会造成公民通过非法或者是极端的方式进行维权。法官面对网络虚拟案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使用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做出最为公平的的判决。本文将从四个部分阐释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第一个部分笔者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财产和法律属性以及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物权法保护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网络虚拟财产做一个总体的概论,这也是作为后三个部分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支撑。本文的第二个部分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此部分将围绕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律关系来写,通过介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归属、取得、变动、消灭和救济来描述一个完整的网络虚财产物权关系,此外还将说明我国目前物权法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本文的第三个部分将客观介绍域外(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网络虚拟财产物权立法概况,学习其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并通过上述经验来启发我国物权法如何进行全面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将通过立法和司法两种途径来说明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法保护的对策。本文通过以上四个部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保护进行初步的研究分析,并且联系客观实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系统剖析。根据得出的性质结果再反推回我国现今《物权法》之中,也是对我国《物权法》在“网络虚拟财产”规定方面进行细化奠定理论基础。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平台、网上货币应运而生。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的财产类型的典型代表,在当今社会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能够处理好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律关系,就相当于在网络社会中抢占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