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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相互渗透、融合成为当代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一方面,20世纪,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导致国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涉及市场经济的私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公法性规范不断“侵入”私法的领地,以弥补传统私法调整之不足,出现了私法的公法化趋势,私法的自治空间大大缩小。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公共职能的转变,国家不仅要运用传统的公权力方法,而且由于权力行使的界线,国家还要借鉴和引入大量的私法调整方法以弥补传统公法的不足。公法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也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思路,吸纳私法合理内核从而导致公法私法化趋势。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法往往强调行政命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效果也不容乐观。公法在环境资源保护过程中存在缺陷。公法是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保护的,这个过程常常忽视了公民权利的行使,即为对个人利益保护的欠缺。公法的发生是源于对集体利益的尊重,公法的运行是消极的、被动的、依照命令做出的行为,而不是主动、积极的,因此与环境法制定所能达到的期望值之间有一定的差距。环境法的私法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必要性首先表现为环境法公法手段之失差,包括政府失灵方面、公众参与机制的缺失、信息不对称、环境损害得不到适当救济;其次表现为环境法私法化的重要作用,包括私法手段对于“纠偏”政府失灵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保证公众参与、能充分弥补信息不对称的弊端、能促进环境损害救济的及时性、充分性、促进环境损害救济的及时性和充分性、顺应法学发展的潮流。环境法私法化的可行性主要表现为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环境法私法化的目的在于完善环境法的功能。环境法是在发展经济与生态平衡中,为解决现代社会面临的环境问题、平衡环境利益出现的产物,是调整环境利益的一项重要方式。其功能主要涵盖了对环境利益的认定、对环境利益的限制、对环境利益的保护和对环境利益的救济四个主要环节,围绕着利益关系的调整而展开。特别是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环境法的功能更要充分地发挥。由此看出,环境法功能进化的基点在于彰显其环境保护作用。我们可以引入私法手段来完善环境法的功能。如完善环境物权、环境损害救济、环境合同相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