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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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十多年来,在行政性垄断规制方面暴露出不足,除了饱受诟病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机关缺乏直接处罚的权力以及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力度过轻之外,经营者责任的缺位也是行政性垄断规制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实施行政性垄断的直接主体是行政机关,但经营者并非游离于行政性垄断之外,其在行政性垄断的达成和后果实现的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从完善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填补行政性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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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十多年来,在行政性垄断规制方面暴露出不足,除了饱受诟病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机关缺乏直接处罚的权力以及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力度过轻之外,经营者责任的缺位也是行政性垄断规制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实施行政性垄断的直接主体是行政机关,但经营者并非游离于行政性垄断之外,其在行政性垄断的达成和后果实现的过程中承担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从完善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填补行政性垄断规制不足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行政性垄断中的经营者责任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的主体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行政性垄断中的经营者责任概述。从行政性垄断的概念、成因和特点等角度,对行政性垄断进行简要的概述;随后,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现状进行梳理,并指出经营者责任缺失的问题。为了论证经营者责任缺失,分别从经营者责任的理论和责任结构方面做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探究经营者责任缺失的原因,并从规制效果、责任结构完整性、法理学价值三个不同方面对补充经营者责任的意义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分别从四个方面对经营者责任进行证成。首先是经营者的作用方面,经营者在行政性垄断效果实现的过程当中承担了一个“帮手”的角色,无论其主观意愿如何,客观上经营者的经济行为都将促成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后果的实现;其次是法理学角度,限制竞争后果的达成是由于经营者存在过错的经济行为,经营者应当为其过错承担责任;再次是法经济学角度,《反垄断法》的威慑性要求需要对违法行为人设置足够高的违法成本,当违法成本显著低于违法收益时,经营者毫无疑问会趋之若鹜;最后则是为了保持《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一致性,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律体系的规范作用,需要设置经营者责任,以此保证部门法的融洽性与完整性。第三部分,尝试给出经营者责任的认定路径。经营者责任的构成需要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及经营者参与实施了配合行为两大要素,缺一不可。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经营者参与行政性垄断的作用和角色的不同,具体划分出七种不同的样态,不同样态下的经营者主观恶意以及实行行为存在差异,需要对应设置不同的经营者责任。第四部分,就经营者责任的实现路径给出论述。为保证经营者责任适用的合理性,有必要设置经营者抗辩制度,以缓和过度威慑的负面作用;同时,为了提高规制成效,在抗辩制度之外,还可以设置宽恕制度。至于经营者责任的形式,则包含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当然,刑事责任的适用应当保持足够谨慎,以避免过度影响经营者的经营空间和打击其创新能力,致使经营者正当合法的经营行为受到不合理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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