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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化潮流席卷全球的浪潮中,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期,社会转型加速,纠纷规模愈加庞大、纠纷类型愈加复杂,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需求更加强烈。为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缓解司法压力,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都在不同场合、相继提出要结合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我国法院信息化进程,建设我国的“智慧法院”,期以提供阳光、便捷、公开、高效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智慧法院是法院信息化运作的一种形态,通过搭建起信息化的软硬件设施,在法院中广泛应用智能辅助系统,我国智慧法院的外在表征表现为更加的智能化、网络化、阳光化、数据化。本文通过诠释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剖析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历程,试图通过对智慧法院的发展历程、建设内容进行梳理,对我国智慧法院现状形成清晰认知,进而剖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设智慧法院的更优路径。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一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阐释。在明确智慧法院内涵的基础上,提炼出智慧法院具有阳光化、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等基本特征;结合域外国家的司法信息化进展进行横向比较,从国家信息化政策推动、社会公众司法需求推动、司法体制内部变革需求推动等角度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智慧法院产生的驱动力。
第二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阶段。结合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历程,提炼出智慧法院建设的三个阶段:起步阶段(1996-2015),以实现我国法院网络化办公为重点;发展阶段(2016-2017),以全面展开法院信息化为重点;领先阶段(2018-至今),则是持续加强智慧法院的智能化建设为重点,同时取得了跻身世界前列的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划分阶段基础上,对每一阶段智慧法院的建设内容、建设现状进行简要的总结梳理。
第三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的实践进路。从建设主体,建设模式,建设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智慧法院建设中有多方主体参与其中,党中央、国务院都分别出台政策、文件支持智慧法院建设,而各级法院则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坚力量,其他的国家部门、科技企业也积极参与提供技术支持。在建设模式下,通过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对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模式进行分析得出,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模式为“条+块”结合模式。在智慧法院建设内容中,则主要是从诉讼服务、法院管理、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等方面进行梳理。
第四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智能应用存在易用性不强、专业性不足、体系性不够等问题;而且人工智能同司法活动的深度结合,引发了法官们对未来职业发展的焦虑,担心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会削弱司法人员的主体性地位,以及当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决策出现错误裁判时,产生的司法责任该如何认定以及分配。不仅如此,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是算法,而算法技术具有封闭性、不透明等特征,极易侵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基于此,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首先要坚持司法人员主体性地位,法律是一门从实践中不断获取智慧、经验的学科,学习和掌握司法实践中的知识、经验,这种过程是难以被数据化、程序化的,无法利用计算机语言传递给电脑,定纷止争最终依赖的是人的理性思维;其次,建立恰当的算法公开制度,规范对算法的管理,加强培养复合型人才,从根本上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自给自足;最后,还应当提升智能辅助应用的整体性建设,促进彼此之间的数据流通。
第一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理论基础阐释。在明确智慧法院内涵的基础上,提炼出智慧法院具有阳光化、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等基本特征;结合域外国家的司法信息化进展进行横向比较,从国家信息化政策推动、社会公众司法需求推动、司法体制内部变革需求推动等角度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智慧法院产生的驱动力。
第二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阶段。结合我国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历程,提炼出智慧法院建设的三个阶段:起步阶段(1996-2015),以实现我国法院网络化办公为重点;发展阶段(2016-2017),以全面展开法院信息化为重点;领先阶段(2018-至今),则是持续加强智慧法院的智能化建设为重点,同时取得了跻身世界前列的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划分阶段基础上,对每一阶段智慧法院的建设内容、建设现状进行简要的总结梳理。
第三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的实践进路。从建设主体,建设模式,建设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智慧法院建设中有多方主体参与其中,党中央、国务院都分别出台政策、文件支持智慧法院建设,而各级法院则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坚力量,其他的国家部门、科技企业也积极参与提供技术支持。在建设模式下,通过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对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模式进行分析得出,我国智慧法院建设模式为“条+块”结合模式。在智慧法院建设内容中,则主要是从诉讼服务、法院管理、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等方面进行梳理。
第四部分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中,智能应用存在易用性不强、专业性不足、体系性不够等问题;而且人工智能同司法活动的深度结合,引发了法官们对未来职业发展的焦虑,担心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会削弱司法人员的主体性地位,以及当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决策出现错误裁判时,产生的司法责任该如何认定以及分配。不仅如此,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是算法,而算法技术具有封闭性、不透明等特征,极易侵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基于此,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首先要坚持司法人员主体性地位,法律是一门从实践中不断获取智慧、经验的学科,学习和掌握司法实践中的知识、经验,这种过程是难以被数据化、程序化的,无法利用计算机语言传递给电脑,定纷止争最终依赖的是人的理性思维;其次,建立恰当的算法公开制度,规范对算法的管理,加强培养复合型人才,从根本上实现智慧法院建设的自给自足;最后,还应当提升智能辅助应用的整体性建设,促进彼此之间的数据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