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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在我国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占通说地位。但最近几年我国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都朝着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方向发展。因此笔者从理论之争和司法实践方面论证了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共同过失犯罪的类型及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分配进行了有益探索。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理论之争及各国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例,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之争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及限定的肯定说。各国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大相径庭。另外还论证我国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及司法实践意义,在共同犯罪中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不仅源于社会发展现实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对于完善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和共同犯罪理论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成立的条件,学术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概念的争议颇多,综合评析之后得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有注意义务的人,在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由于先后或同时过失的违反注意义务,从而共同引起基本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从主体条件,客观方面条件,主观条件三方面进行阐述。主体条件包括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共同的注意义务。客观条件包括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主观条件包括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不注意的过失犯罪的心理态度,即有着过失犯罪意识的联络与互动。 第三部分根据不同的角度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分类:按行为方式分类,可分为行为方式相同的类型和行为方式不同的类型;按过失层次分类,可分为层次不同的共同过失犯罪和层次相同的共同过失犯罪;按行为人过失的罪过形式分类,可分为共同的疏忽大意过失,共同的过于自信过失和两者的混合过失。并对过失教唆,过失帮助问题进行阐述。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分配原则,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分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密切程度,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及行为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