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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设专章对居间合同做出了规定,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居间活动的日益繁荣,合同法规定的粗略和不完善使得居间合同的有关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如居间人的资格是否应有所限制、居间报酬和费用的承担条件、居间人义务的内容以及婚姻居间的性质等。本文采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居间合同的历史沿革,比较了英美法系中的经纪人制度和大陆法系各国对居间合同的立法现状,比较了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的异同之处,重点分析了居间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还论及了婚姻居间合同的特殊之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居间合同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居间合同的概念,对于居间和社会生活中的中介两个概念做出了区分,其次论述了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最后对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以及居间人和经纪人的异同之处做出了介绍。第二部分居间合同的历史沿革。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居间合同的产生和演变过程,其次对于国外各国居间合同的起源和现状作出了分析,对英美法系中的经纪人制度和大陆法系各国的居间合同制度也做出了比较。第三部分居间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分析了居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形式和条件,其次重点论述了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论述,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首先明确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成立的条件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合同成立,然后对促成合同成立的各种情形作出具体分析,并对多个居间人情形下居间报酬分配的问题作出阐述,最后对于报酬数额的确定作出介绍。第二部分是对居间费承担的分析。通过对各国立法的比较,对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居间费用承担规定的不足之处做出分析,并提出建议。第三部分是对居间人义务的具体分析,其中居间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如实报告义务,基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规定的不详尽,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居间人不仅应对其故意行为导致委托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营业居间人来说,还应对其过失行为承担责任。最后对居间人的尽力义务、保密义务和隐名居间中居间人的不告知和介入义务作出了阐述。第四部分特殊的居间合同—婚姻居间合同。在这一部分里,首先对婚姻居间和合同法的关系做出阐述,然后介绍了婚姻居间合同的特殊之处,并针对婚姻居间合同的特殊之处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