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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贷社作为美国的一种金融机构,其原型最早出现于19世纪30年代初。储贷社自其诞生后,就一直为美国民众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后,联邦政府成立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来专门负责监管储贷社,同时建立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为其提供保险,至此之后储贷社也进入了一个长时段的迅速发展期。“新政”时期的金融改革使得储贷社得以在接下来的40年里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储贷社一度占据了美国房贷市场的半壁江山。然而,30年代的金融改革也为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社危机埋下了种子。因为在30年代金融改革中,联邦政府更加看重储贷社提供房贷的功能,之后联邦政府有关房贷市场的一系列政策,对储贷社“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结构产生了持久性影响。在这种结构下只要利率能够长期保持稳定,储贷社就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起美国国内稳定的利率环境不复存在,同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长期以来作为住房融资的主要供给者,储贷社一边受到了联邦政府的特殊保护,一边在业务范围上受到联邦政府的严格限制,使得储贷社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来摆脱“借短贷长”资产负债结构的束缚,最终在“金融脱媒”现象的冲击下储贷社的运营日益困难。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国内利率波动更加剧烈,联邦政府开启了放松金融管制的改革。放松管制之后,储贷社行业却遭受了大批机构破产的困境。据统计,从1980~1994年先后有1295家储贷社倒闭或接受联邦政府的援助,美国因此遭受了50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早期面对储贷社行业内出现的大量机构破产之现象,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为了避免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的破产,同时也为了响应里根政府削减预算、降低税率的经济政策,采取了“宽限”政策来应对危机。然而此时的放松管制,只是一种拖延处理危机的措施,这一做法非但不能缓解危机,反而使得危机愈发严重。到80年代末储贷社危机已再也无法遮掩,联邦政府此时才开始下决心处理那些破产的机构。布什总统上台之后立即签署了《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依据此法成立的重组信托公司专门负责处置破产的储贷社。1989~1995年的六年内,重组信托公司总共解决了794家破产的储贷社,之后储贷社才逐渐从危机中走出来。虽然储贷社危机最终得以成功解决,但储贷社危机对储贷社本身及美国住房融资市场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危机后的储贷社整体实力大不如前,储贷社专司房贷的功能也大大弱化,储贷社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界限愈加模糊。同时在危机的爆发与解决过程中,美国住房融资的市场结构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最后,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社危机在给美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暴露出联邦政府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弊病。一是联邦政府对金融管制与取消管制的认识不足,使得其未能在管制与取消管制上找到一个平衡点;二是联邦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缺乏远见性,在政策制定上存在着滞后、被动的弊病。综上所述,20世纪80年代的储贷社危机与联邦政府对危机的解决,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有益的教训。未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正确看待严格管制与取消管制这两者,并努力保持两者灵活自由的平衡,同时在制定监管政策上要保持前瞻性、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