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寿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会计一直被认为是会计中的异类。特别是对占了寿险公司80%—90%的合同准备金负债的估计,一直是业界的难题,也是众多学者研究的重点。在新会计准则之前,我国一直沿用法定准备金的计量体系对寿险合同的财务准备金计提。不过由于法定准备金比较关心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水平,评估假设相对比较保守,导致财务准备金计量结果缺乏财务信息的公允性要求。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香港上市的保险公司沿用了US GAAP的财务准则对合同准备金进行计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境内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缺乏一定的可比性。因此,为提高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允性和可比性要求,我国的保险会计改革势在必行。2009年,保监会颁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使用新的会计准则,并对导致差异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同年,财政部于颁布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提出了对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思路与计量要求。新会计准则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引入了保险合同分拆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对于其中不属于保险风险的部分按照相关金融工具确认条件进行计量,对于其中属于保险风险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计量,并相应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应该说,新规定的实施,使得寿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结果更加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也使得我国保险会计实务走向了国际最前沿。不过从近几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三家上市寿险公司年报中对寿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的披露信息来看,仍存在着信息披露含糊,信息披露不足的状况,导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相关规定尚未完善,准备金计量假设和计量方法存在可操纵的空间。因此,本文试图从相关规定的原则性指导出发,结合目前对寿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的实务操作,对目前寿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和本文研究的局限性。第二部分为寿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方法的研究综述。包括对国外先进计量方法的研究综述,新会计准则下我国寿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量思路,并引出目前我国寿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为费用现金流的计量探讨。首先通过对首期费用处理的评述探讨首期费用处理的合理性及其对保险人带来的影响;再次通过分析续期保单费用处理存在的问题探讨寿险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评估时应考虑的费用范围。第四部分为内嵌衍生金融工具现金流的计量方法探讨。由于内嵌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目前实务中对这方面的计量比较落后,本文通过对投资连结保险的满期最低保证利益选择权的分析,结合B-S期权定价模型探讨内嵌衍生金融工具现金流的计量方法,并对内嵌衍生金融工具现金流的计量做出总结。第五部分为折现率相关问题的讨论。首先提出了寿险合同准备金计量选取的折现率水平不应当反应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风险,其次结合实务操作探讨750日移动平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作为折现率确定基准的局限性,最后结合资产投资组合理论通过低风险资产的投资组合提出确定寿险保单未来现金流折现率的新方法,并对新方法做出相关评述。第六部分为边际问题的讨论。对于风险边际问题,提出了计量风险边际的必要性,并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对风险边际内涵,计提单位,计提方法进行探讨,对我国风险边际问题的后续处理提出相关建议。对于剩余边际问题,首先通过对剩余边际初始计量评述分析其做法的合理性,其次通过对摊销载体选择的分析探讨保险人如何选择合适的摊销载体进行利润的摊销,并提出改善意见。再次对后续期间计量假设发生变化时剩余边际相关处理方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保险人利润分布的影响。第七部分为文章的政策建议部分。主要结合本文的分析,对我国未来寿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考虑未来费用水平时,应考虑未来保费收入与费用的匹配,若未来现金流入采用纯保费水平,则在计量合同未到期准备金负债时不应当考虑相关费用水平;若未来现金流入采用毛保费水平,则在计量合同未到期准备金负债时应当只考虑定价时确定的费用水平,其他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反应管理效率水平。第二,对于保险合同内嵌衍生金融工具现金流计量的问题,针对投资连结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益,引入了B-S期权模型对其计量进行探讨分析。第三,对于折现率问题,提出了采用750日移动平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作为保单负债现金流折现率确定基准的局限性,并提出了新的基于低风险资产投资组合理论确定寿险负债现金流折现率的方法。第四,对于风险边际问题,提出了我国寿险合同准备金计量风险边际的必要性,并结合国际上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我国风险边际的计量提出建议。对于剩余边际问题,提出了摊销载体的选择应当分险种进行,若不分险种进行,则采用直线摊销方法更为合适。对后续期间假设变化时,不同剩余边际的摊销方法将导致利润释放的极大不同,保险人可通过对不同方法的选择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