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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相盗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其近亲属或家庭成员的财物,达到定罪标准的行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8条针对亲属相盗行为刑法评价的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强调了对亲属相盗行为宽容处理的态度,但并没有给出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很多问题上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讨论之处。因此,为了防止“盗窃解释”第8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上的偏差,对该规定进行细致的审视和深入的反思就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将围绕以下五个方面阐述,大体勾勒出亲属相盗行为研究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框架:第一章系亲属相盗行为的概述。本章首先对亲属、相盗行为等进行了含义界定,就亲属与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作了比较,论述了亲属相盗行为中行为人所盗窃的对象的范围。本文所称亲属系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统称。偷拿、偷窃、盗窃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亲属相盗行为的盗窃对象的范围取决于盗窃罪的法益,而占有说更具有合理性,故盗窃近亲属或家庭成员占有但非所有的财物的行为也应被纳入亲属相盗行为。本文所指的亲属相盗,特指发生在近亲属或家庭成员之间,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至少表面上具有违法性的行为。第二章为亲属相盗行为的法律考察。本章从亲属相盗行为的立法考察、司法考察入手,介绍了我国古代亲属相盗行为的立法、域外亲属相盗行为的立法、新中国亲属相盗行为的司法解释,并归纳和总结了中外亲属相盗行为刑法评价的异同点。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并非一种臆断或假构,自古以来对其规定就颇为丰富。通过比较中外亲属相盗行为刑法评价的立法和司法规定,得出从宽评价系中外亲属相盗行为刑法评价的共同点,而区别则体现在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的路径选择上。通过一起司法实务判例,可以看出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的司法适用现状:即“盗窃解释”第8条对于“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界定并不明确,“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也具有模糊性,因此亟需对此作进一步明确。第三章将探讨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的根据。对于这一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可罚的违法性阻却、减少说”、“责任阻却或减轻事由说”、“人的处罚阻却事由说”,而国内则存在“综合说”、“亲情关系阻却事由说”等学说。上述学说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全面地阐释我国亲属相盗刑法从宽评价的根据。“可罚的违法性阻却、减少说”所依据的“消费共同体”理论以及“责任阻却或减轻事由说”所依据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均不适合当代的社会环境,而“人的处罚阻却事由说”则与我国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路径中的出罪路径之间存在矛盾。“综合说”由于融合了“消费共同体”理论的观点,故也不适合作为从宽评价的根据。“亲情关系阻却事由说”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未考虑到亲属谅解的重要性,故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在我国,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的根据应当是家庭政策优先说和被害人谅解说。第四章探讨了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近亲属、家庭成员的内涵和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的例外两个问题。对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的界定既不能过于宽泛,以防对犯罪预防造成明显的实质影响,也不能过小,需要达到保护亲情的目的,使之既能保障人权,又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该问题的界定应当依据所处时代具体的家庭伦理、亲情观念之要求。现阶段,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规定中的“近亲属”除了包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员以外,还应当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代以内的直系姻亲包含进去。而“家庭成员”除近亲属外,还应当包括同财共居的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对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的限制,需要依据财物用途、财物数额、被告人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第五章系亲属相盗行为刑法从宽评价的实践展开。亲属与非亲属共同犯罪问题、亲属关系认识错误问题系亲属相盗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个疑难问题,本章中,将从家庭政策优先和被害人谅解的角度出发,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在共同犯罪问题上,有身份者是帮助犯或教唆犯的,即使被告人得到了亲属的谅解,也应当承担教唆的罪责。而在亲属关系认识错误问题上,在将亲属的财物误以为是非亲属的财物而实施盗窃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适用亲属相盗行为从宽处罚的规定;而将非亲属的财物误以为是亲属财物而实施盗窃行为的,不适用亲属相盗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