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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1902年—1997年),是我国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党和国家卓越的领导人,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缔造者之一。彭真一生献给了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实践,力图通过法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研究彭真法律监督思想,可以为我国现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提供有益借鉴。本文分为六个大部分对彭真法律监督思想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论文选题的依据和研究意义,并对当前国内关于彭真研究的学术成果进行简要梳理,尤其是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相关学术著作,以期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对本文的研究形成有益的启示。第二部分,阐述彭真法律监督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通过对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为深入理解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内容,以及为客观评价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提供宏观思考。并且,在宏观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首先,彭真法律监督思想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斗争中,彭真完成了法学知识的初步积累。第二,建国初17年的法制建设工作,使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初步形成,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基本搭建完成。第三,彭真法律监督思想在曲折中缓慢发展。持续十年的“文革”浩劫,带给彭真深深的震撼,使其在逆境中思考中国法制建设的出路问题。第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彭真法律监督思想逐步走向成熟。第三部分,系统总结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首先,阐述了彭真对法律监督建设必要性的认识。他认为加强法律监督符合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也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同时,通过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从而维护好安定有序的政治局面。其次,论述了彭真对法律监督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坚持依法进行。再次,分析了法律监督的体系。彭真认为要形成多元化的法律监督机制,一方面要求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履行好其相应的法律监督职权,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在坚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前提下,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履行好法律监督职权,最重要的是必须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第四部分,简要总结了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特点,并且,在历史分析的基础上,对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历史贡献及其局限性进行了简略分析。首先,彭真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其法律监督思想呈现出实践性、人民性以及包容性等特点。既符合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又体现出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是彭真法律监督思想具有生命力的保证。其次,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直接指导了我国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法制建设的热情,是邓小平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最后,受制于时代的局限,彭真并未能对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具体途径进行探讨,也没有明确地提出进行法律监督立法的主张等。第五部分,在分析我国法制建设现实的基础上,就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时代价值进行概括性论述。在我国现阶段法律监督建设中必须要坚定不移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法律监督立法,真正做到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做好普法教育工作,发挥人民群众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律监督的学术研究工作,增强法律监督的科学性等。总之,本文以彭真生前著述为史料,以其他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为参考,在细致分析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彭真的法律监督思想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并对其现实价值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