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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同理,婚姻家庭的不和谐也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方面。当夫妻侵权或者违约发生后,夫妻原有的和谐关系即被打破,这时,如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使受损害一方获得相应的救济就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事实表明,由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是对受害方最重要、最实在的救济方式。关于夫妻间的损害赔偿,本文通过以下五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司法实践中的两则典型案例引出问题,为后面的论述奠定基础。“案例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夫妻间协议的效力问题,通过此问题,旨在探讨夫妻间的违约损害赔偿问题;“案例二”是较为典型的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案例,通过引出的问题,旨在探讨我国现行的夫妻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夫妻间损害赔偿基本理论的论述。在该部分中,首先阐述了夫妻间侵权行为的种类和夫妻间达成的各种协议,并对各种协议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本文所探讨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反哪类协议所导致的赔偿。之后,论述了夫妻间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夫妻损害赔偿制度的考察。通过介绍和分析这些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制度,旨在为我国夫妻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使后文的相关论述和建议更有说服力。第四部分对我国夫妻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下列问题:第一,夫妻权利内容不够明确;第二,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的条件过于狭窄和苛刻;第三,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缺乏指导性标准和规定。此外,“空床费”等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有待于明确,夫妻间违约损害赔偿有待于立法上的承认。第五部分是关于夫妻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主要针对第四部分提出的不足和问题,阐述了相应的建议。通过以上论述,本文认为,存在于夫妻间的损害既有侵权损害也有违约损害,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进行物质赔偿是填补损害、抚慰受害方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建立并完善夫妻间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构建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