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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实务中新兴的一种保险产品,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一定范围的应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生源自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人通常需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客观需求,以及此前可供选择的担保机构和担保手段相对匮乏的客观现实。201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其第4条明确规定除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之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无疑体现了海事诉讼,尤其是船舶扣押程序中申请人对担保的需求。而由于船舶的价值巨大,扣船申请人在提供扣船担保时往往面临着无担保机构愿意担保或者担保费用高昂的问题,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这一新的担保机制为海事诉讼中的扣船申请人提供了新的选择。因此,本文在梳理、研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相关核心问题的基础上,探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扣船担保中适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章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界定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阐明其产生的原因,构建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现状理论争议问题。首先介绍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应用现状;其次确定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性质,并将其与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相近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对保单保函的本质进行了论证。 第三章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运用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分别从可保利益、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合同条款四个方便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规避风险的措施。 第四章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根据全篇论文的内容,一方面论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应用于扣船担保可带来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提出了一套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