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我国药品价格法律监管的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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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历来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药品价格的监管必须将公众健康、医药创新和资源的高效配置这三重价值取向纳入考量范围,在维持药品的可负担性的基础上,兼顾医药企业的合理利润,防止经济资源在药品领域的虚耗。总体而言,我国的药品价格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强管制、计划与市场转轨时期的弱监管,直到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法律监管。初期的药品价格法律监管还遗留着行政管制时期的许多特性。这一时期的药品价格法律监管以价格本身为中心,大量的药品处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受到最高限价、加价率等价格管制措施的限制。然而,这些针对价格本身的管制措施未能有效降低药价,反而引致了大量的规避行为。就药品价格的法律监管而言,我国存在以下特征:对专利药品的监管关注不足;重流通环节管制,轻生产环节规制;重价格行为管制,轻与价格相关的其他行为的规制;信息披露不足,社会监督缺失。最新一轮的医药改革解除了对于绝大部分药品的价格管制措施,转而通过招投标、谈判等方式,以需求为筹码,降低药品的单价。这种药价调控模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正面效果,却并未回应前述关切。药品价格的调控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在药品价格的法律监管上的丰富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以价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法治化的补贴制度以及针对价格主体行为的信息披露法律等措施均值得借鉴。在专利药品领域,专利长青(patent evergreening)、反向支付(reverse payment)和过高定价(excessive pricing)是三种常见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高了专利药品的价格。域外实践显示,上述行为的有效规制有赖于竞争法的实施和专利法的完善。参考域外经验,结合现实情况,我国应当建立起建立药品补贴法律制度和药品价格主体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加强医药领域的竞争执法和反腐败执法,并推动信用监管在医药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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