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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立法宗旨在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人民的健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自该法施行以来,我国有关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诉讼案件激增,但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其规范大多脱胎于国外相关立法,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是否足以指导我国实践?本文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2010年以后我国有关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借助统计软件对案件进行实证研究,探索其中的问题,剖析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指出我国当前研究过于偏重纯粹的理论研究,对实证研究不够重视,通过实证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权正当其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二部分为概述。本部分指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医学伦理及基本人权原则。患者知情同意权既有内在价值,又有工具性价值。并对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立法沿革以及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案例的裁判现状。本部分通过SPSS25.0分析发现,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案件存在诉讼周期长、鉴定费用高、医方败诉率以及赔偿金额过高的特点。表明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未能达成平衡,理论或实践可能出现了偏差。第四部分为我国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论缺陷与检验。实践中的误区与理论的缺陷有关,理论上没有区分侵权责任成立的决定因果关系和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损害因果关系;鉴定中的过错参与度与原因力理论起不到限制赔偿范围的目的。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实践中存在的误区有二:一是对于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判例而言,决定因果关系和损害因果关系被混同,损害因果关系被虚置;对于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其他诊疗过失并存的判例而言,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伦理过错被其他诊疗过失所吸收。理论的缺陷和实践的误区导致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合理,也不能体现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价值。第五部分为我国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论修正与制度完善。本章指出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的认定应区分决定因果关系和损害因果关系。赔偿模式应摒弃“同意无效”的故意侵权模式和“全或无”式的过失侵权赔偿方式,采取日本的“利益差”赔偿模式。同时应扩大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