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法不成文法源既是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对象,也是富有实践价值的探讨领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首要目标。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都应当具有法律依据。现代行政法对行政行为和司法审判不但有形式合法性的期待,而且有实质合理性的要求。我国行政法主流观点只认可成文法是行政法的法源,局限了理论研究的视野,难以回应法律实践的需求,也无法消除司法实务的困惑。本文从法律实践反映出来的行政法不成文法源着手,以个案为切入口,针对不成文法源的现状,探讨它们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中的具体运行状况,分析背后的理论和制度因素。具有拘束力的行政法成文法源和具有说服力的不成文法源都是行政法法源的有机构成部分。
文章除引言和结语部分之外,分为三个部分从各个方面探讨行政法不成文法源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即文章的第二章,研究了行政法不成文法源的基础性问题。受到法理学研究结论和崇尚制定法的传统的影响,出于对行政权滥用的担忧,行政法不成文法源淹没在以制定法为中心的法源主流声音中。以多元视角观察行政法法源,从平衡立法与司法的需要,克服行政成文法的局限性以及应对行政活动、行政权和行政法错位发展的现实出发,阐释了行政法不成文法源的确立理由,表明它是行政裁量和司法审查的影响要素,为合法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提供了支持的论据,符合行政公正的内在要求。
第二部分包括了文章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具体讨论了行政法不成文法源的几种典型形态,即行政法一般原则、公共政策、指导性案例和行政惯例。在厘清它们的内涵和外延之后,吸收和借鉴域外行政法不成文法源的相关经验的同时,尽可能地展现出它们各自的样貌、特色和独有的问题。
第三部分即文章的最后一章,从整体上讨论了行政法不成文法源的适用问题。当要在行政法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之间进行选择适用时,成文法无规定或规定得模糊不清是适用不成文法源的前提,并且其适用不能背离基本法理和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当面对多个同一典型形态的行政法不成文法源时,它们自身的特点决定该如何适用。当多个不同种的行政法不成文法源典型形态同时存在时,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区分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分别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