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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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募捐是社会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各国有关立法大多处于初级阶段。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政治体制的影响,现代公益募捐的基础相当薄弱,而且法制建设相当不健全,仅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一部专门立法。虽然我国自1988年以来便不断出台包括政策性文件在内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公益募捐行为予以规范。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缺乏对公益募捐行为主体地位的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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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募捐是社会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各国有关立法大多处于初级阶段。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政治体制的影响,现代公益募捐的基础相当薄弱,而且法制建设相当不健全,仅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一部专门立法。虽然我国自1988年以来便不断出台包括政策性文件在内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公益募捐行为予以规范。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缺乏对公益募捐行为主体地位的明确界定,公益募捐行为监管体系的不健全等,严重阻碍了公益慈善募捐事业的发展。对此,我们必须要建立健全公益募捐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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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是为了以最好的方式实现根据现有条件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系统准备和理性设计的过程,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设计而协调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过程。然而,人类从来无法准确预见自身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准确的说,人类对自身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的预测,实现的概率很低,在人文社科领域更是如此。当这个规律作用于政府机构时,其效应特别明显。而其产生的结果之一,便是政府需要对被“证明”是“失败”的行政规划
政府组成人员是人大选举产生或者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类似于西方的政务类公务员。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对其有明文规定。他们在整个公务员队伍中处于领导地位,是行政权的主要享有者和行使者,对政府规章制定,政府方针政策,重要行政决定等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有权必有责,权大责也大,坚持权责相统一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规范政府组成人员的行为,建立完善的政府组成
通常来讲,行政行为违法即无效,违法行政行为并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我国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包括了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立法上并没有对违法行政行为转换制度。本文主要对违法行政行为转换制度的探讨,实质上是对违法行政行为治愈方式的一种研究,主要包括了转换制度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和实践理念,转换程序的整体构建、转换的限制性条件设置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等。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将
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它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听证就其本质而言,实际上是利益的平衡过程,它既要以政府利益为基础,同时又要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从而实现行政权与参与权的互动。作为现代民主社会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程序设计,行政听证将会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行政听证制度体系的建构和实施将最终实现公正平等的民主
私有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权力又可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公用征收便是限制私有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公用征收是以合法的名义对相对人财产权益的强制剥夺,其核心在于行政主体无须财产权人的同意即可取得财产。因此,公用征收涉及到国家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财产权、公用与私益等广阔的相关领域,形象而深刻地体现了对财产权保护与限制并重的思想。本文从公用征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系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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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在国家的整个立法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它的许多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其内容覆盖面广、操作的灵活性大,并以其简便、及时、高效的特点适应了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而同时,行政立法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问题和弊端。行政立法使得行政机关集立法与行政双重职能于一身,并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可避免在立法时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使得行政立法有失偏颇。在行政立法实践中,部门利益化的现象已经成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