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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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外,行政给付的实践和学术研究已有很大的发展,并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我国大陆学者对行政给付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近几年学界由引进大陆法系的给付行政理论到关注本国丰富的行政给付实践,逐渐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确立了“行政给付”这一概念,并展开了初步的研究。平等权已成为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也在行政法中具体化为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对待权。目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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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外,行政给付的实践和学术研究已有很大的发展,并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我国大陆学者对行政给付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近几年学界由引进大陆法系的给付行政理论到关注本国丰富的行政给付实践,逐渐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确立了“行政给付”这一概念,并展开了初步的研究。平等权已成为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也在行政法中具体化为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对待权。目前学界虽然已经着手研究平等权在行政法领域的发展和实现问题,但是其研究水平并不高。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对待权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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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在一国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合理均衡配置的必要性。我国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衡性使教育资源的优化呈现出一种紧迫感。法律介入并调控教育是切实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将有助于和谐教育局面的形成。正义性和效率性应当成为对我国公共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应遵循的最重要价值取向。针对当前中国教育发展现状,应从教育立法、守法、执法、司法以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争议日趋复杂,数量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在行政争议的化解体系中,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对行政复议制度运行至今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我们亦无法回避。近
行政奖励程序研究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行政奖励作为我国新型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对于促进行政主体积极履行职责,推动高效服务政府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行政奖励在以往的行政法学界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真正引起重视的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奖励程序违法的华南虎照案件的曝光,行政奖励程序的问题才引起学者的重视。将信赖原则引入行政奖励程序研究的范畴,笔者是借鉴了信赖原则在行政许可制度上的运用,而切入点是行政奖励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颁布,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律解释方面的作用。至此,具有创新色彩的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被正式提出。我国一直以来都是以成文法作为案件处理的唯一依据,然而,随着现代行政领域的拓展,行政事务大量增加,行政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单一的成文法制度已经难以应对这种复杂的局面。因此,在行政诉讼领域建
行政规划是为了以最好的方式实现根据现有条件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系统准备和理性设计的过程,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设计而协调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过程。然而,人类从来无法准确预见自身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准确的说,人类对自身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结果的预测,实现的概率很低,在人文社科领域更是如此。当这个规律作用于政府机构时,其效应特别明显。而其产生的结果之一,便是政府需要对被“证明”是“失败”的行政规划
政府组成人员是人大选举产生或者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类似于西方的政务类公务员。我国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对其有明文规定。他们在整个公务员队伍中处于领导地位,是行政权的主要享有者和行使者,对政府规章制定,政府方针政策,重要行政决定等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有权必有责,权大责也大,坚持权责相统一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规范政府组成人员的行为,建立完善的政府组成
通常来讲,行政行为违法即无效,违法行政行为并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我国对于违法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主要包括了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立法上并没有对违法行政行为转换制度。本文主要对违法行政行为转换制度的探讨,实质上是对违法行政行为治愈方式的一种研究,主要包括了转换制度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和实践理念,转换程序的整体构建、转换的限制性条件设置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等。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将
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它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听证就其本质而言,实际上是利益的平衡过程,它既要以政府利益为基础,同时又要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从而实现行政权与参与权的互动。作为现代民主社会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程序设计,行政听证将会对整个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行政听证制度体系的建构和实施将最终实现公正平等的民主
私有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权力又可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公用征收便是限制私有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公用征收是以合法的名义对相对人财产权益的强制剥夺,其核心在于行政主体无须财产权人的同意即可取得财产。因此,公用征收涉及到国家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财产权、公用与私益等广阔的相关领域,形象而深刻地体现了对财产权保护与限制并重的思想。本文从公用征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系统研
党中央曾多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那么相应的,以农村广大农民为对象的农业职业教育就显得格外的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职业教育的需求不断增长,我国的《农业法》和《职业教育法》越来越凸显出其在农业职业教育方面内容的欠缺。因此,为规范我国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当单独制订一部《农业职业教育法》。美国的两部经典职业教育法——《莫雷尔法》和《史密斯-休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