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财务报表重述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因报表重述问题致使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如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等都有类似经历。不仅如此,研究表明,进行财务报表重述的企业无论是在差错发生期还是重述当期均存在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那么,在重述当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识别出重述企业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在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上有所体现呢?此外,发生重述的内在原因不同、发起人不同,所引起的经济后果不同,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风险程度也不同。通过梳理文献,发现从重述内在原因、发起人的角度去考虑重述事项对审计意见类型影响的文献较少,尤其是从发起人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几乎没有。那么,究竟重述的内在原因、发起人不同,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对重述企业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吗?本文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试着解答上述问题。理论方面,梳理相关文献,了解到重述企业在重述当期存在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且重述的内在原因、发起人不同,会使得重述企业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可能会对审计风险较高的客户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且审计风险越高,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概率越高。由此本文提出假设:会计师事务所更倾向于对处于重述当期的企业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不仅如此,重述事项的内在原因、发起人不同,对重述企业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不同。在获取财务报表重述相关数据方面,本文通过对公司发布的带有"会计差错更正"字样的公告内容进行分析、判断、统计,并结合前人研究,将财务报表重述发生的内在原因分为管理层的盈余操纵、公司内部控制缺陷、非企业原因;从发起人的角度出发,将重述分为主动重述和被动重述。研究结果表明2011年-2015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中由公司内控缺陷导致的财务报表重述数量最多,占比约55%,而由管理层盈余操纵导致重述发生的企业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发起人方面,主动重述的数量略微多于被动重述的企业数量,但被动重述企业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于主动重述企业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实证研究方面,本文以2011年-2015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综合运用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列联表分析、Logistic回归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研究财务报表重述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结果表明相较于未进行财务报表重述的企业而言,会计师事务所更倾向于对重述当期的审计客户发表非标审计意见,而且由于发生重述的内在原因、发起人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发表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也存在差异。具体来说,会计师事务所更倾向于对盈余操纵类重述客户发表非标审计意见,但由内部控制缺陷、非企业原因造成的财务报表重述与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审计意见类型之间并无显著相关关系。在发起人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更倾向于对被动重述的企业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主动重述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并不显著。总的来说,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层盈余操纵导致的重述事项和被动重述更为关注,更可能会对其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研究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识别和应对重述企业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且作为外部治理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重述事项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本文为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同内在原因、不同发起人的重述企业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上存在差异提供经验证据,而且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醒投资者及会计师事务所关注重述发生的内在原因和发起人,以了解重述事项的风险性质,便于制定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