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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一直以来所具有的重乡情、重血缘关系的历史传统,加之现实情况下我国的民主制度、监督机制都还不太完善,因而我国新近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对地域回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很浓厚地域观念的国度里,在国家各项法律制度、行政体制都有待完善的现实情况下,《公务员法》对于地域回避的规定是必要的,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地域回避可以使各级地方,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行使其所具有的各项行政权力时,不受其出生和成长地的各种利害关系的影响,保证职权行使的公正性。应该说,地域回避在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势力、公务员自我保护、在现有行政体制下提高行政效率、构建和谐的行政人际关系等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客观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但是,在看到地域回避制度的现实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地域回避制度的实行虽在理论上切断了利害关系的“根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一部分人在本地任职的权利,长期存在势必阻碍未来基层民主的发展进程,因而对地域回避制度必须有一个逐步完善的途径和调适的方式,以求适应未来基层民主的进步和发展。这是本文的中心议题。本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节介绍回避制度,着重是地域回避制度的基本理论,并具体分析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建立的当前必要性。第二章节对民主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并从基层民主的本质特征着手,全面分析地域回避制度与基层民主之间的内在矛盾,提出存在的问题。第三章节是本文的重点,提出化解地域回避与基层民主内在矛盾的三个阶段:一是“回避为主、民主为辅”的维持阶段,维持地域回避制度存在的现状,以竞争方式扩大民主:二是“自治试验与制度并存”的改革阶段,进行地方自治的部分试点,积累基层民主直选的经验;三是“经验推广、地方自治”的发展阶段,全面铺开地方自治,用法律和各项措施保障基层民主直选得以全面实行。本文在对地域回避制度的现实意义进行肯定的同时,也就如何消除地域回避制度对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影响提出了“三步走”的方案,虽然方案不一定精准,但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目标也恰恰就是本文所认为的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