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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实现和保障社会安全是法律的主要任务和价值追求。现实社会中,随着人类活动的日益频繁,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不确定因素引发的危险时常威胁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针对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商场、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公共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第6条吸收了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首次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设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使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了初步的依据,凸显了现代司法的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由于立法尚属起步阶段,有些方面还有待研究和完善。本文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试图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关注,以在立法上更加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本部分首先采用比较法扼要阐述了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国内外立法实践,列举了德、法、日、英美、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实践以及演进过程;接下来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来源以及法理依据。从国内与国外两个角度阐述了有关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的不同观点并得出笔者的观点;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约定、诚信的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则是从经济学与社会学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最后界定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第二部分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责任分析。主要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及判断标准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析两方面进行论述。其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判断标准中重点分析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判断标准;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析则从责任承担及赔偿范围的分析和归责原则两方面做出详细论述。第三部分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及完善。该部分首先简述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并对该制度在理解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解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适用主体不明确、一般过错原则合理性问题、“合理范围限度内”的界定问题以及补充责任的不适宜四个方面的不足有待完善。最后,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及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不足的分析,笔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