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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古代音乐结构中的“乱”为题,探讨“乱”在古代音乐中的美学意义。其中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从文字学“乱”字字形字义的解析论证出发,阐释在古代音乐结构中,为何以“乱”字作为音乐乐章的结尾,从训诂学反训词的角度,说明以“乱”训“治”的内在意义。第二章从史料出发,分析“乱”在古代音乐形式中表现的内容以及“乱”在不同音乐形式中功能的异同。并从“乱”在《诗经》、《大武》、《楚辞》、相和歌、相和大曲等音乐形式中所表现出的不同功能,以及在具体音乐作品中的表演形态的列举,最后归结到“乱”作为类似华彩乐段与热烈的高潮性质的结尾在乐舞结构中的共性。并阐述“乱”在唐宋大曲结构中的嬗变,以及在汉代以后,音乐作品中没有再出现“乱”这一结构的原因。“乱”这种形式虽自乐出,最后却大半只于文学结构中存留——自隋唐之后,多见于辞赋体裁的末尾,以“总括全篇”“以明所趣之志”为主,音乐结构中的“乱”逐渐在音乐发展中被具体分类化的各个形态所取代,融入各类音乐,不复单独见于记载。第三章总结“乱”在古代音乐中的美学意义,从其在不同音乐形式中表现的不同功能,到“乱”这种音乐结构在“和”的音乐美学境界中所表现出的“和而不同”,这里的“和”意味着音乐审美的“和谐”,是规范音乐以怎样的“度”,才算和谐的。在“和”的一个大的审美境界中,“乱”的出现,也正是“以他平他”、“异类相杂”的规律体现,乱在音乐的结构中,要求这一乐段要区别于其他乐段,在其表现力要与其他乐节形成音乐之间的鲜明对比,所以就“不同”这一层面而言,乱要求音乐具备更加精彩的求异性音响特征,以丰富音乐的表现力。但在整个音乐结构中,“乱”则要求音乐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有其叙述性与抒情性相协调相统一的作用,在“和”的规范下,虽然音乐结构的各个部分产生丰富的音响对比,但是却奇妙的融进一个整体的环境中去,形成一统的整体模式。“乱”由于其表演风格的不同,在不同乐舞中音乐功能的差异,在乐曲结构中的不同作用,造成丰富而有层次的音响效果,带来丰富的听觉体验,更以乱的乐式或变奏或再现,或圆融升华才能使音乐作品产生“和谐”的美感,震撼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