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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以及虐待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运用往往成为办案难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证据法,相关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少,而且只是比较抽象地规定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基本原则,实务操作中缺乏具体的规则可以遵循。中国的证据法学知识体系较为分散,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框架;相关的研究也都是碎片化的和不成体系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情况进行考察,结合域外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做法,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规则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在刑事案件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对案件的作用,同时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实证考察,目的是对我国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问题考察和原因分析。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定比较缺乏,“一站式”取证的做法尚未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未成年人作证能力审查标准和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审查方式都不够明确,未成年人当庭作证和庭外作证的评判标准也不够清晰。本文对40个案例进行数据统计和问题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和审查方法尚未实现技术化、标准化、科学化,未成年人的出庭保护也亟待加强。本文第二部分是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心理学考察,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如何提高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收集和审查方面的专业性。首先需要区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与成年人言词证据之间的差异性的特征。由于这些差异性特征,在收集和审查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时,要尤其注意询问技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使用。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方面,要注意未成年人的情绪和压力,尽量使用开放性问题进行询问;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方面,要重点关注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出现错证和伪证的可能性,借助专业方法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进行审查。第三部分考察了域外经验。第一,收集方面。美国通过法医访谈程序,运用专业力量和专业机构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进行收集,提高询问的质量;加拿大通过录像陈述的方式,在案发后迅速记录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保障未成年人真实记忆的全面记录。第二,审查方面。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置了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预先审核程序,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正确表达”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提供宣誓证据的能力。对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其他国家主要是通过设置特殊的证据规则或者借助专业的审查技术来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如设置补强证据规则的例外来放宽审查标准;设置品格证据规则的例外来放宽此类案件中的证据范围;通过陈述有效性评估等专业的审查技术来提高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第三,出庭保护方面。国外许多国家都通过提供出庭保护来提高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质量,并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法庭学校和证人服务机构在庭前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缓解未成年人的作证压力;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在法庭上对未成年人提供各种特殊保护措施,配备作证辅助工具和辅助人员,为未成年人作证提供协助。第四部分为完善建议。首先,对于“一站式取证模式”的完善,本文认为要通过改善询问环境、完善询问技巧和方式、加强取证队伍建设的方式提高取证的科学性。其次,应当确立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审查程序,并且明确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尽可能扩大补强证据的范围;建立品格证据规则,重视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案件的辅助证明作用;建立心理咨询师、社工陪伴制度,运用心理学的专业知识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区分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审查方式,设置不同的审查重点,对错证进行识别、对伪证进行排除。最后,应当明确庭外作证的具体方式,如建立“一站式”的取证及审查程序、允许未成年人制作庭外的录像证词;同时,应当完善当庭作证的保护措施,对未成年人给予作证辅助工具和辅助人员,减轻未成年人的出庭压力,以提高言词证据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