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法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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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市场的形成而出现的经济现象。过剩资本跨越国境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有利的投资场所,并购有价值的目标企业,实现企业本土化,资源配置全球化,生产销售国际化。外资并购既有并购方的动因,也有被并购方的深层次原因。规模经济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多元化经营理论分别回答了企业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的动因;资本集中理论、资本利润率全球平均化规律的结合则回答了外资选择跨国并购而不是新建投资的深刻原因:资本构成的提高使利润率有下降的趋势,资本涌向资本构成相对较低的国家,资本集中比资本积聚效率高。每一种经济理论只能有力的说明并购方动因的一个方面,综合起来可以较好地解释全部。被并购方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公司治理经验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的愿望是其接受并购的原因。外资并购有利,也有弊。外资往往选择有品牌、有市场、成长性较好的龙头企业作为并购对象,结果往往导致东道国的大批民族品牌消失,部分开放较早的行业出现外资控股或垄断,有影响国家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甚至威胁国家经济安全之逾。外资并购引起的国家经济安全由国家安全法或并购法来规范,但并购带来的限制竞争、甚至垄断问题则由反垄断法规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是竞争法,对内外资统一适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经济问题,考虑因素除了竞争、效率外,还有消费者利益、国民经济影响评价等因素,实践中还会考虑产业政策,很难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反垄断法。正因如此,并购当事人需向反垄断执行机构事前咨询、事先申报,以避免因并购不成导致的沉没成本。大型跨国并购往往涉及多国利益,鉴于各国反垄断法普遍规定了域外效力,并购当事人需要向相关国家申报批准,申报成本沉重,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时,审查结果往往分歧严重,进一步增加了并购的不确定性。客观上需要一部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或国际反垄断的仲裁机制,以协调各国竞争政策的差异,降低并购成本。欧盟和WTO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论文提出构建国际反垄断法的渐近模式:双边协定下礼让原则→多边协定下区域竞争法→WTO框架下全球统一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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