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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是冲突法中的一项传统制度,也是理论界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项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规避的看法分歧较大,本文试图从探讨法律规避制度本身的概念入手,简要介绍法律规避的不同表现形态,主要从管辖规避、判决规避与对实体法律的规避三个方面分析,从而辨析清楚广义意义上的法律规避与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集中在对实体法律的规避上的狭义意义上的法律规避。对于狭义意义上的法律规避,笔者着重论述其构成要件,并重点分析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故意与被规避的法律是强行法这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在分析法律规避的对象和效力这个问题时,在对象方面主要分析是否包括外国法与冲突法,而在效力分析上也主要集中分析规避内国法与外国法是否应得到相同对待。本文第二部分讨论法律规避是否应被看做是一项独立的制度,笔者通过探讨法律规避制度、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及社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来解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三项制度在适用上往往存在着衔接关系,容易引起混淆,应当进行梳理与分析,以进一步定位法律规避制度的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在第三部分,笔者想把这个制度放到具体的环境中分析其适用。国际私法也属于私法领域,私法领域最强调的就是私法自治,但是私法领域也包括很多方面,不同方面的私法自治程度也不定相同。所以,笔者选择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少的合同法律关系也即当事人自治程度最高的的一个领域和另一个因为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较大的当事人自治程度较低的婚姻领域来讨论,研究法律规避制度在这两个领域的适用区别。最后,笔者讨论法律规避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