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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启动模式是仿照原来的苏联模式设立的,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法打击制约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犯罪活动却经历了快速增长和高发案件阶段,实践证明现阶段的刑事诉讼的启动并没有直接对犯罪起到打击制约作用,我们应该重新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一直以来理论界对刑事侦查方面的研究比较少,使我们忽视了立案侦查的重要性。刑事诉讼大量的证据都是从侦查阶段搜集到的,侦查程序的设置对整个刑事诉讼都是至关重要,设置合理的侦查程序可以及时的收集到证据为后面的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帮助。许多案件因为收集证据不及时,延误了时机,致使案件永远都无法查清真相。这对社会、对当事人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来启动刑事诉讼,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且在实践中立案作为一个启动阶段,会过于繁冗、拖沓,不能及时的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立案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立案,其他诉讼阶段才能依次进行,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才有法律依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对所接受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就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可以立案。这样就产生了矛盾。而且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过于严格,(1)有犯罪事实发生。这就需要有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犯罪事实发生是客观存在,既然是客观存在的那必然能够被证明其存在。所以需要有一些材料能够证明确有刑事案件已经发生了。在立案阶段不需要掌握全部的证据材料,但也绝对不能没有任何证据就可以立案。(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5条所规定的那6种情形不应当立案,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进行初步侦查很难达到这个标准。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来论述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理解,阐述了什么是刑事启动程序及刑事启动程序的模式。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分析,通过对现阶段不合理因素的分析,提出重新构建我国刑事启动程序的想法。第三部分是分析各国的刑事启动程序,各国的刑事启动程序都是依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而设置的,通过分析研究对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建立怎样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进一步探讨,建议立法加入初查制度,取消我国现有的立案决定,建立案件信息登记制度,把侦查程序分为初查和正式侦查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