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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反诉制度蕴含着丰富的法律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急剧增多,纠纷类型也日趋复杂化,为了适应时代要求,各国纷纷对本国反诉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在这些改革中,美国的强制反诉制度是最具特色的。强制反诉,就是本诉被告对于法律规定必须在本诉诉讼程序进行中提出的反诉,未能正常提出,导致其反诉权的丧失。它是针对任意反诉来讲的。强制反诉失权应该归于诉讼失权的一种具体形态,它是诉讼失权在民事反诉中的体现。强制反诉制度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包括诉讼上的权利失效理论及诉因禁止分割原则。强制反诉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一方面,通过强制反诉制度,使相关联的多个纠纷在同一程序同一并解决,这样能够使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得以更全面、充分的展现,最大限度的展现案件事实,从而有利于法官或者陪审团作出正确裁判,实现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强制反诉制度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时间的经济性。随着该制度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良好运行,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该制度。有的国家甚至在立法中进行了明文规定。美国、英国、德国、菲律宾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对于强制反诉制度有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当然,也有许多人认为强制反诉与相关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冲突的,例如诉权理论、处分权主义理论等。强制反诉加强了法院的职权干预,而适当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这正反映了追求诉讼经济和法律秩序的公益要求高于当事人个人的意志。我国反诉制度在立法中规定过于粗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也是不容乐观。反诉制度立法的缺失本来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加之司法实践中状况比较复杂,因此,反诉制度的适用更是不顺畅。这样使得反诉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通过对以上几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在我国设立强制反诉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鉴于目前反诉制度在我国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对强制反诉制度的相关理论和有关国家司法实践进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借鉴以美国为典型的强制反诉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立法上设立与我们经济、社会与法制发展相适应的强制反诉制度,以期我国反诉制度能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以“强制反诉制度研究”为题,对强制反诉制度的内涵、理论基础、立法例、与相关民事诉讼理论的冲突等问题进行了综合性研究。同时,也初步分析了我国现行反诉制度的运行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强制反诉制度的构建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对于强制反诉的具体构建应主要从强制反诉的实质条件、提起主体、提起时间、管辖问题、例外规则以及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