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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的发展使得当今世界呈现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交织的状况,人们日益离不开网络,同时利用网络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的案例层出不穷。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综合工程,计算机数据技术是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硬件基础;而法律制度则是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软实力保障。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有关于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立法已经成为一股国际潮流。学界以及司法实践领域均希望我国在兼顾国情的情况下,顺应国际潮流尽早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文的写作目的并不在于为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而是想通过对当前网络侵害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相关知识的介绍,对将来我国有可能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网络侵害救济提出相关的建议。以求在高科技发展的现代中国国情下,为网络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以及讯息自决权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概述。这部分主要是整理国内外相关资料,概述个人信息的内涵,个人信息的分类。阐明个人信息、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的关系,以此来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论述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二部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和权利冲突。本部分首先指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主要存在“所有权说”、“隐私权说”和“人格权说”。笔者则认为个人信息得以保护的权利基础是结合以上几种学说的个人信息权,这是一种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然后指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种权利冲突状况。第三部分:相关国家和地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这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的总结研究,探索国外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如何达到最大限度的合理保护,旨在为我国个人信息立法提供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这部分首先结合目前网络时代的特征,探讨网络环境下侵害个人信息的几种表现形式,再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有法律制度规定后,得出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着必要性和迫切性。最后提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希望尽快确立个人信息权,明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受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损害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