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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C、B平台先后发生严重溢油事故,部分渔民、养殖户以及海洋资源遭受严重影响。河北乐亭等多地的渔民和养殖户向康菲中国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索赔,但面临难以立案、难以胜诉的困境。对于渔民而言,蓬莱溢油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主要为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海洋石油污染民事责任的主体、构成等内容。但是在实践中,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的方式并不明确。在主体方面,各个法律规定使用的“污染者”、“作业者”、“承包者”等指称,其内涵并不完全一致。海洋石油污染责任主体之于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具有特殊性,需要综合现行法律规定辨析适用。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尽管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环境污染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同时在证明责任方面采纳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是如何理解过错对责任的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以及初步证明责任等问题法律未予明确,需要分析实案以总结法院观点。在责任承担问题上,谁有权追偿,实现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则需要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本文在综合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特殊性的法律原理出发,对与海洋石油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相关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规范分析,综合运用比较法和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结合蓬莱溢油事故的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蓬莱溢油事故这一具体个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进行全面剖析。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责任主体论,先介绍关于责任主体的一般理解和特征,再通过规范分析辨析我国各法律上规定的责任主体概念和内涵,重点分析“承包者”和“作业者”的认定并分析康菲中国在本案中作为作业者的责任主体地位,并且会讨论合作方中海油的可能责任。第二章责任构成论,先介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含义和演化,阐述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分析康菲案中过错的认定和影响。然后重点分析因果关系的内涵,成立标准和法院在实案中的观点和分配举证责任的做法。随后还将讨论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含义和认定。第三章责任承担论,首先分析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主体的范围以及相应的实践观点;然后讨论以民事诉讼、设立基金等方式实现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法律规定和优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