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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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生产经营者为了更好地销售其产品,需要对商标形式进行不断的创新,以文字、图形为代表的传统商标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者的需要,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受到欢迎,位置商标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位置商标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位置商标。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对位置商标进行明确规定,欧盟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现了位置商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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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生产经营者为了更好地销售其产品,需要对商标形式进行不断的创新,以文字、图形为代表的传统商标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者的需要,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受到欢迎,位置商标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位置商标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位置商标。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对位置商标进行明确规定,欧盟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现了位置商标成功注册的案例。然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位置商标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位置商标的案例时存在着种种分歧,如何对位置商标这种新类型商标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文通过“红鞋底”位置商标案例,明确位置商标相关概念,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与实践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位置商标在我国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进行分析,旨在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为保护位置商标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由绪论及正文的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红鞋底”商标案经历了商评委复审、一审、二审与再审,虽然该位置商标目前还未成功注册,但二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均未否认位置商标的可注册性,该案创新性地认定在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可以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分析“红鞋底”商标案的基本情况及其裁判要旨,引发出关于该案件的相关思考:确定商标标志的依据,除了商标图样之外,是否可以将商标说明包含在内?既然单一颜色商标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那么将其使用在特定位置上是否应该给予保护?在我国位置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第二部分,明确位置商标的概念,将可视性标识以固定比例大小附着于特定位置,用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本文从位置商标的概念出发,分析位置商标的特点,标识附着于特定位置,位置依托于标识,两者具有不可分割性,不能仅仅强调其中的一方,两者共同构成法律保护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位置商标所使用标识的不同,将其分为文字位置商标、图形位置商标、颜色位置商标、立体位置商标,并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进行区分,以商标标志根本属性为基础,论述位置商标所适用的对象为商品和服务。第三部分,TRIPS协定首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确商标的概念,《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在国际社会上首次正式提出位置商标,并对其形式要件进行了说明,欧盟与美国采取非限定式的列举方式,并未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过多的限制,符合商标的本质要求即可,以此对位置商标进行保护。日本法律明确规定位置商标的概念,此外日本还确立了对位置商标的审查标准,韩国大法院通过阿迪达斯“三条杠”案正式引入位置商标,通过分析位置商标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与实践,为我国位置商标的保护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位置商标在我国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进行论述,一方面通过分析保护位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位置商标具备商标的功能来论述对位置商标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注册要件出发,通过分析商标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来论述位置商标的可注册性。第五部分,在立法层面上我国虽然加强了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商标的构成要素突破传统文字、图形等方面的限制,从平面扩充到立体,从视觉扩充到听觉,但依然没有明确对位置商标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考量因素形成了不同的审理思路,因此在法律对位置商标的态度究竟是接受还是排斥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文章通过分析我国位置商标的保护现状,借鉴其他国家关于位置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对位置商标进行开放性保护,完善位置商标的审查标准,并对《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进行梳理,明确位置商标在两法中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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