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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虽然不是法律术语,而且我国立法也并不承认“青春损失费”的存在,但是实务中这种现象却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在少数司法审判活动中也得到了印证。这主要体现为,在法院调解中,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对请求方给予“青春损失费”名义上的补偿;而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在财产分割方案、经济赔偿或补偿中多有隐性支持的倾向性安排。既然客观存在,且少数法院裁判文书已经有相似表述,从而说明这种现象需要进行法律和司法调节。同时,随着近年来以“青春损失费”为诉讼请求的相关案件量的增长,并且往往和财产纠纷、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联系在一起,使案件变得更加繁杂。因此,只有进一步分析明确“青春损失费”在司法裁判文书中的体现以及所存在的裁判缺陷,才能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裁判制度。本文从五个部分分别对司法裁判中的“青春损失费”进行研究,主要对“青春损失费”进行理论阐释,实证分析司法裁判缺陷、司法支持的依据和类型归纳,并从利益衡量角度提出司法裁判建议。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阐述“青春损失费”的研究背景及国内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研究现状和本篇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青春损失费”的理论阐释,先是对“青春损失费”的概念进行界定和相似概念辨析,力图明确“青春损失费”的涵义;再从法学社会学的角度对“青春损失费”进行分析,阐明“青春损失费”产生的背景、缘由;最后归纳出“青春损失费”的四种典型形态。第三部分是对司法裁判文书折射的“青春损失费”的实证分析。对我国有关“青春损失费”司法裁判文书进行样本说明和分析。继而从这些司法裁判中归纳出我国有关“青春损失费”案件的实务类型以及归纳出现行司法裁判在这一方面存在的三个缺陷:多数无倾向性、适用法律依据单一、赔偿标准过低。第四部分从法理、情理、社会这三个角度分析司法支持“青春损失费”的理据。阐明中国政治传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青春损失费”提供了法理依据;在面对“青春损失费”具体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具体的人和事、具体地域的风俗习惯、具体的利益冲突等情理因素;社会环境发展、婚恋观念转变和社会观念影响等实质性的成为“青春损失费”请求的社会土壤。第五部分是对“青春损失费”的司法处理进行再思考,主要是以利益衡量论为切入点进行两方面讨论:一是根据利益的构成要素从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两个角度将“青春损失费”进行类型化划分;二是从利益衡量遵循的原则、利益衡量标准、利益衡量的具体运用等三个角度对“青春损失费”司法裁判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