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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国家、福利国家理念的产生与深化,为国家加强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提供了正当性。金融全球化下,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从中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本文在系统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理路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主体、客体(利益)、规范、程序为主线,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的现状,借鉴美、英国家在此领域的改革经验,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提出建议。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共五章。第一章介绍了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若干重要概念。从消费到金融消费、从消费者到金融消费者、再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层层展开。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诠释中,简要阐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必要性与理论依据,并引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公法保护路径的探讨。第二章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理论予以阐释。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理论依据和行政法自身特点,分析了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出发,揭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良法之治的标准;并从行政制规、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司法等方面阐明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路径。第三章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基本制度展开讨论。将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视为一个系统问题,从主体、客体、规范以及程序四要素层层推入,并以此为线索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的现状。第四章探讨了美、英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独立行政主体,被赋予前所未有的独立性;在公法人行政主体制度传统下,英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充分利用了社会力量,金融监察员制度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争议处理制度”在消费者争端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表明,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并没有“普适经验”,必须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构建制度。第五章集中讨论了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制度。笔者提出在社会公行政视阈下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主体基础上,通过切实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一行三会”格局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机构的协调机制;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行政法保护提供法律基础;从机构自主、同业调解、监管介入、金融仲裁以及司法审查等重要环节着手,尽快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