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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险中覆盖主体最广泛的险种。养老保险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它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发生在养老保险缴费领域的争议不断增多,社会反响强烈。对于身处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漩涡中的当事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问题,立法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一方面,全国各级法院都对养老保险缴费争议采用民事救济途径解决持否定态度,认为劳动者只能运用行政手段维权。另一方面,理论界一直认为该争议既可以运用行政途径救济,也能运用民事途径救济,两种救济制度并存。并且该两种救济制度在现实操作中也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困境。此外,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违反社会保险制度的刑事惩罚原则,但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刑事立法呈空白状态,刑法的强有力监督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无救济即无权利”,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明晰养老保险缴费争议的性质,完善养老保险救济途径,加强养老保险刑事法律制度建设迫在眉睫。第一章是绪论部分,对文章写作的背景、资料的阅读情况、以及通过写作这篇文章所期望达到的学术贡献等作了介绍。同时阐述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法律关系、养老保险缴费争议等概念,为下文的分析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对当前养老保险缴费争议采取的行政救济制度进行分析。首先介绍了纳入的理由,其次再结合具体实务案例分析行政救济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境,最后结合具体困境为养老保险缴费争议行政救济制度完善提出具体建议。第三章是对养老保险缴费争议纳入民事救济制度分析。首先介绍了纳入民事救济制度的理由,其次再结合具体实务案例分析民事救济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境,最后结合具体困境为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民事救济制度完善提出具体建议。第四章引入了刑事责任分析的视角,指出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缴费领域在刑事立法方面有所缺失,并参照其他罪名的规定,提出增设“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罪”以完善养老保险缴费领域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