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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存在于我国各个行业中的就业歧视现象逐渐突显。面对诸如此种不公平现象,为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快速、稳定发展经济,我国有关法律部门加大了对反就业歧视法律的研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这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迈出了关键一步。但是,于就业歧视立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也明显存在一些不足。在未付诸于诉讼之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相比,已是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依据上述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规定,则势必会加重就业者对举证不能所需承担的后果,而就业者只有在直接歧视当中才能较为容易的举证,在间接歧视当中,由于自身地位等原因的限制,很难提供有效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公平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很难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作为败诉方的就业者极有可能选择其他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本文以我国就业歧视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为着眼点,以对就业、歧视、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些基本概念的分析为基础,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就业歧视当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做法,通过探讨他们的优劣来剖析我国举证责任分配不足。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对选题的背景予以分析。第二部分将通过对就业、歧视这些基本词语的解释以及对国外的就业歧视的界定来详细阐述这一概念。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反就业歧视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研究成果。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反就业歧视举证责任分配的现状予以阐述并找出相关的问题所在。第五部分主要谈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举证责任分配对社会、政府、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的意义。第六部分将结合国外在此部分的研究成果以及我国法治现状提出一些对策。这些对策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研究学习,并将之可行部分付诸实践。另一方面,要注意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