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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一种解决社会纠纷的社会活动,中国传统司法作为一种类型得以成立是被视为功能意义上的司法。家族司法,作为古代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的有效补充。这种国家的非正式制度,实质就是依据族长以及以族长为首的宗族机构的权威,对本宗族成员适用家法族规的一种法律活动。家族司法的依据是家法族规,包括宗族成文法和宗族习惯法。它的范围包括个人行为、家庭事务、宗族事务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事务,运行具体包括鸣告、裁断、执行三个阶段。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家族司法的出现亦有其必然性。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是其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土壤,国家司法的空缺乏力为促使其产生提供了空隙,家族内部秩序和地位的维护为其产生提供了发展空间。而事物得以长期存在是因其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价值,否则将会被历史淘汰。家族司法不仅可以使家族兴盛发达,从而维护基层社会秩序,而且可以降低国家司法成本,从而弥补国家司法的不足。家族司法与国家司法最主要的区别是它们的适用范围,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互动关系。它们首先是相互协调的,家族司法的依据家法族规的制订是以国家立法为蓝本,家族司法的运行是国家司法的一种前置程序,而其存在是经过国家认可获得了合法效力。其次它们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家族司法处理的是宗族内部矛盾,适用的规则更加具体,处罚的力度相对于国家司法较小,与国家法存在着明显的背离;国家对家族司法长期加以提倡,只有在家族司法的内容涉及威胁统治时才对其加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