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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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信用缺失严重的情况下,司法性失信惩戒机制是执政者解决社会信用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性失信惩戒机制,指的是司法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失信行为人进行司法处置,并向社会公开以及向其他惩戒主体共享信用信息,以实现司法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与市场性惩戒联合的惩戒机制。其运行涉及司法性惩戒的实施、信用信息的共享、司法性联合惩戒的落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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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信用缺失严重的情况下,司法性失信惩戒机制是执政者解决社会信用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性失信惩戒机制,指的是司法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失信行为人进行司法处置,并向社会公开以及向其他惩戒主体共享信用信息,以实现司法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与市场性惩戒联合的惩戒机制。其运行涉及司法性惩戒的实施、信用信息的共享、司法性联合惩戒的落实及惩戒的申诉与修复环节,每个环节的独立运作情况以及环节间的连接状态都与整个机制能否畅通运行紧密相关。然而,该机制存在政策理解偏差、法律基础薄弱、部门协同不畅、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惩戒的效率和威慑力,还招致了社会对机制本身的怀疑与批评。要克服机制的缺陷,应准确理解和定位司法性失信惩戒机制的功能,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机制的法律基础,将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益的理念融入到具体惩戒措施的选择和执行中,同时,应优化信息系统的共享与衔接,加强组织实施和精细化惩戒,保证司法性失信惩戒机制的协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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