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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房地产市场日新月异,然而建筑纠纷与日俱增,其中以工程款结算的问题最为突出,因其既关系到发包人的利益,又牵涉了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的利益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细化和解释了原有《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为无效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结算提供了依据,但在适用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对比分析了从《经济合同法》到《民法通则》、《合同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到最后正式出台的司法解释,理解其修改的原因以及目的,通过分析其变化来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后的权利救济所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整理总结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无效的施工合同结算的主要方式。笔者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已经越来越为法院所采纳,只有在少数情况下适用于其他方式。而关于采纳“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法理与实践,笔者分析对比关于其相互之间的分歧与吸收,提出“参照合同约定”有其合理性,其法理基础乃是不当得利返还,并不违背相关法理和原则。本文第三部分,笔者针对实际施工人提出请求以及“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参照范围作出详细的解释与说明,以厘清“参照合同约定”的适用条件,明确“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范围,并建议补充过错赔偿和收缴与没收的方式,以确保更完善的适用“参照合同约定”结算这一方式。本文最后部分,笔者根据前述分析,提出完善构想,总结了全文,提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以期待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能够真正寻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德的良策,并加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