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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晚,在立法和实践上都不成熟。学界至今对私募基金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仍不明确,本文通过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背后经济和法律环境分析,力图把握私募基金与合格投资者的本质特征,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我国最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引入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但这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如何将这个概念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规则,许多文章的观点都比较笼统且武断的认为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然而此种观点又缺乏足够的论证来证明。本文将试图通过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揭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内在机理,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模式,并对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最后,文章在制度建构的指导原则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并且分析了违反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责任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法律界定。文章将私募基金与合格投资者分别予以法律界定,概括它们的法律特征。第二章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文章主要介绍美国和英国这两个国家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首先研究这两个国家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然后结合它们法律和规则的研究探析存在其制度背后的机理,为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对我国涉及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按照时间和立法部门加以梳理并对它们的效力进行评价。然后指出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对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构想。首先是明确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原则。其次,通过前文的分析总结提出本文对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再次,整合各个法律以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解决其冲突与矛盾,使之成为一个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最后,分析违反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法律制度的责任问题。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予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