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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谓的垄断行业,是指反垄断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根据立法者的解释,这些行业包括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自然垄断行业,以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行业这三个领域,由此可见,部分垄断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经济属性,部分垄断行业具有关涉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政策属性。当前,上述三者的共同特征是国家对这些行业的管制,以及由此所导致的行业内在位企业的垄断地位,所以本文将这三者统称为垄断行业。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中国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正是竞争。然而,一般认为,市场也有自己的边界,即市场失灵,自然垄断便是其中之一;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另一重要特征,即宪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市场与市场失灵,市场竞争与为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而采取的限制竞争措施,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矛盾,而且上述矛盾重叠着共同存在于同一行业中。垄断行业大致包含了上述的自然垄断行业和国有经济,上述矛盾在反垄断法中就表现为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业的适用问题。由于对第二个矛盾或者影响因素——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竞争,法学和西方经济学的论述较少,缺乏必要的知识积累,因此,本文在此方面的论述较少。本文主要在市场失灵的维度上来研究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由于都牵涉到政府管制因素,此问题的研究结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豁免问题,或称为使用除外问题,即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垄断行业,如果是,全部适用还是部分适用,其适用范围如何界定;另一个是具体适用问题,即分析垄断行业中的各种垄断行为的特征以及具体如何适用反垄断法。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豁免问题,也可以说是管制与反垄断的协调问题。管制和反垄断是现代国家对经济进行微观干预的两种主要方式。管制主要存在于市场失灵的自然垄断行业,而反垄断法则是对竞争行业进行调整,在70年代西方国家放松管制运动开展之前,管制与反垄断两种干预方式互不交叉,互不侵犯,即反垄断法存在于竞争行业,而管制存在于自然垄断行业,在放松管制运动之后,反垄断法开始适用于管制行业。在现行体制下,中国垄断行业除存在自然垄断外,还同时存在行政垄断,这是中国垄断性产业垄断的二元性。反垄断法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当前中国垄断行业正在进行引入竞争的改革,对垄断行业中出现的比较严重的行政垄断问题以及经营者的经济垄断行为,能否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调整?如何调整?研究这一理论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反垄断法第七条对垄断行业的反垄断豁免问题进行了规定,对该条的理解,执法者、学者们尚莫衷一是、未有共识,对此进行正确、合理的阐释十分必要。因此,本文集中力量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对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豁免问题,将以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为中心,使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研究。本文坚持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综合使用社会学解释方法进行研究。文章分为是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该部分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意义,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交待了垄断行业的内涵、属性,界定了垄断行业的概念,概括了垄断行业中的垄断行为,考察了不同的豁免种类、立法形式以及国内学者关于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豁免的论述。第二部分内容是对《反垄断法》第七条进行详细的文义解释。这部分一开始介绍了解释的对象及本文坚持的解释方法,然后,以豁免理论为指导对学界关于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解读进行分析,并归为五大类,即部门豁免否定论、行为豁免兼个案豁免论、行为豁免兼类型豁免论、部门豁免论、豁免否定论。在这些解读中,有的脱离条文讲理论,有的故意忽略条文中一些重要关键词对第七条进行片面的解读,更有顾左右而言他者,用反垄断法的其他条文来解读第七条。总之,解读的结果是分歧巨大,共识较少。然后使用字面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对反垄断法第七条的重要关键词“保护”、“控制地位”、“依法”、“监管”进行了解读,指出了本条字面表达背后隐藏的意思。接着运用合宪解释方法对反垄断法和和行业监管法的适用关系进行一般的解读,并指出文义解释后仍存在的无法确定的多种解释。文义解释的结论无法完全回答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用新的解释方法来解答未知问题。文章第三部分,试图引述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来回答文章第三部分未能解决的问题。本部分首先介绍了西方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理论的历史发展,其次,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和改革实践。通过对以上内容的介绍可以了解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及改革发展趋向,并以此作为垄断行业反垄断法适用选择的理论指导和依据。然后,本文引述了学者对中国垄断行业的研究,指出了中国垄断行业具有严重行政垄断性的特征,以及改革缺乏成熟的市场和监管环境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中国垄断行业与西方国家垄断行业不同的改革路径,并指出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业改革给予制度支持和制约机制的必要性,以此对第七条文义解释后仍存在的无法确定的多种解释进行了合理选择,确定了如何协调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适用关系。文章最后一部分依据本文的解释结论,对论文一开始所引述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检验解释结论对案例的分析能力,在本部分的最后总结了本文的基本结论。本文的主要观点:第一,反垄断法一般适用于垄断行业,例外情况下方才豁免。第二,在特定情况下,垄断行业中的某些行为豁免于反垄断法的适用,但这种特定情况应当有行业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第三,基于制约机制的考量,对行业主管机关未获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客观上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不应当属于法定豁免的范围,应当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审查。本文的主要创新点:第一,使用文义解释、社会学解释方法进行综合研究,研究方法具有创新性。第二,得出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关于垄断行业反垄断豁免的解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