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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行为是严重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此,世界各国都从立法上作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也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法禁止。但,遗憾的是,我国立法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操纵定义的不明确、操纵类型概括的不全面、没有明确可行的认定标准、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的不到位、法律责任规定的不明晰、立法之间的相矛盾等等。而面对着庄家日益猖獗的操纵市场行为,完善立法已是迫在眉睫。本文即是在此背景下写作而成的。但为力求做到分析透彻、见解独到,避免大而空洞,全而不精,本文并不试图解决以上所有问题,而专门研究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附带定义的解释和类型的梳理。因为,笔者认为,操纵市场的所有问题中,最核心、最关键的即是操纵行为的认定。如果立法中没有一个明确而完善、可操作性强的认定标准,就无从确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操纵市场行为,就谈不上监管问题,更不涉及责任的承担,也就枉谈反操纵体系的建设。而遗憾的是,纵观国内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学者,讨论监管问题和法律责任的著述比比皆是,而对操纵行为的认定大多只是一笔带过。这种舍本逐末的研究方式使得立法中忽视对认定标准的规定,造成监管部门在认定操纵行为时受到诸多掣肘。比如,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封盘炒作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使这些行为至今没有得到严惩;而证监会于2008年10月处罚的两起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明显法律依据不足,无法令行为人信服。鉴于此,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和理论结合实践的分析方法,提出了我国应立法禁止的八类操纵市场行为,并深入探讨了每类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力求做到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一、比较研究方法。我国证券市场属新兴市场,与老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因此,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成熟经验,有利于我国在证券市场建设过程中少走弯路。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操纵市场认定的比较分析,总结相关立法经验,批判吸收,为我所用。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任何操纵市场行为的研究都离不开证券市场的实践。一方面,不同交易制度的证券市场,有着不同的操纵手段和类型。比如,只有存在涨停板制度的市场才会有封盘炒作的操纵类型,而传播虚假利空消息的操纵手段一般只存在于允许卖空交易的市场;另一方面,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体现着不同的特征。比如,证券市场早期操纵行为体现技术含量低,操纵手法单一的特征;证券市场发展的中期,操纵行为多体现联合操纵的特征,即多种手段联合使用和多个主体联合操纵。而在发达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开始向国际化方向发展,1跨市场运作(现货和期货市场)也是其显著特征。本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不同的交易制度和发展阶段,通过对我国已经出现的操纵行为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出我国应予禁止的操纵行为,并对将要出现的操纵行为进行预警。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操纵市场行为的基本界定。本部分分为四个小部分,一是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内涵,通过比较各国对操纵市场的定义,总结相关立法经验;二是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性质,从法律角度对该行为作出定性,以辅助对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三是与其他相关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辨析,本部分主要解决操纵市场行为与其他证券市场三大违法行为的区别。通过比较,得出操纵市场行为是不同于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单独的认定。最后,探讨上述分析对我国的启示。通过笔者的分析,给出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定义,以期对我国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第二部分,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比较研究。操纵行为与正常证券交易行为有诸多相似之处,从而使得操纵市场的认定变得相对困难。本文采用国别方式,分别对美国、英国、中国香港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各不同立法所体现的特点和不足,并着重分析了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指出我国立法上的严重缺陷和不足,为下文的讨论作好铺垫。第三部分,对我国操纵市场行为认定标准的深入探讨。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也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通过以上比较分析,本部分确定我国应立法禁止三大类,八种类型的操纵市场行为。即虚伪交易型操纵行为,包括洗售、对敲和虚假申报;真实交易型操纵行为,包括连续交易、设定开(收)盘价和封盘炒作行为;信息披露型操纵行为,包括抢帽子交易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行为。本部分论述的特点体现在:(1)对每一种操纵行为的概念、基本特征以及认定标准都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可操作性极强;(2)针对每一操作类型,详细解析证监会查处的和未查处的相关案例,对证监会的相关判罚,给出笔者独到的点评意见,力求做到分析透彻,有理有据;(3)无论是理论阐述,还是案例解析,力求深入帖近我国证券市场,避免空谈阔论,不着边际。第四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