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的构建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1127203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中国不断加强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往来,这需要建立起一套促进区域贸易自由化的贸易规则。随着知识产权对跨国贸易重要性的提升,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区域贸易的自由化产生了冲突,“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应运而生。与东盟和欧盟政治、经济和文化全方位的区域一体化不同,知识产权的区域一体化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促进区域内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中日韩曾经试图通过在FTA中专章规定知识产权条款来实现中日韩经济一体化下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但是由于三国在政治、领海上的争端,中日韩的FTA进程遭到搁置,其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也因此充满不稳定性;中国与中亚五国的知识产权合作处于对话、磋商阶段;中国与东盟虽然签订了一些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但双方的知识产权合作仍存在知识产权信息交流机制不完善、缺乏超国家性质的知识产权机构、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等重大缺陷。总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尚未形成。
  自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其中欧盟和东盟的经验最为成熟。欧盟通过指令和条例制度实现区域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统一。东盟,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区域之一,其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的具体进程和合作内容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在形式上,东盟首先通过框架性的协定确立了知识产权合作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再由区域内超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根据东盟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制定一系列行动计划以促进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在内容上,东盟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专利和商标审查合作、对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三大措施实现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的目标。
  根据东盟和欧盟的经验,结合“一带一路”的实际需求,笔者对中国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一,“一带一路”下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应当以国家主权、平等互惠、遵守及利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三大原则为指导;其二,中国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建设,信息交流覆盖知识产权本原信息、现象信息和认知信息;其三,设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负责在整合中国与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对话的基础上发布“指令”作为不具有约束力的示范法,不设立对应的监督执行机构;其四,将PPH(专利审查高速路)的试点工作扩展到“一带一路”区域;其五,鼓励以ADR(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解决“一带一路”区域内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
其他文献
案例指导制度是在国家全面实行、落实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的背景下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吸收了判例法制度灵活性、适应性等积极因素,弥补了制定法的功能缺失,对解决立法滞后性带来的无法可依、法律规定模糊、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等司法实践问题,以及频频发生的“同案异判”现象具有重要价值,但制度从确立到运行至今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围绕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成三个部分展开论述。在文章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单纯依靠形式法律推理进行审判的弊端愈发显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之中引入实质法律推理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实质法律推理在适用之时却常因缺乏规则限制而易被误用或滥用,甚至成为法官徇私的工具,对实质法律推理进行规制也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上述角度出发,以具体案例为依据,并针对前人研究较为松散,缺乏系统方法的现实,提出通过合逻辑性原则、合法律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可普遍化原则等方法论来对实
我国PPP项目意欲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开辟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新路子。但是在实务中,PPP合同对于政府与企业的态度则分而论之,比如,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约定政府遵循完全赔偿规则,而企业则是在完全赔偿外还要附加惩罚性赔偿。虽然PPP的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依然未成定论,但是以“合作”为名的PPP合同,只有秉承平等合作的理念,社会资本才能放心加入,否则就如同当下,企业不放心、不信任、不敢加入PPP合作。
学位
根据目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立法评估活动的实践情况来看,立法评估活动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种:内部评估主体与外部评估主体。内部评估主体一般指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尤其是指国家机关及其组成部分组成的主体。外部评估主体则是指除国家权力机关以外的评估者,主要包括学术团体、高校研究所、社会公众、商业组织等。  我国的立法评估制度首先开始于21世纪初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后来还进行了对国务院行政法规进行的立法
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表现多样,在立法、司法和实践三个阶段均有体现,揭示其“口袋化”对法律权威和公民人权的侵害之重;剖析成因,包括立法自身的局限性、难以预先设想或者跟随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空白罪状和兜底性条款的存在,导致内涵和外延的模糊,以及司法解释也存在越权解释和扩张解释大行其道的现象,正确认识到去“口袋化”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既是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是保护公民人权、促进市场经济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金融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并渗透、参与到人们的生活当中。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与发展不仅能够刺激个人消费增长,是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的重要动力,同时能够带动包括制造业、旅游业等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能够将消费贷款的福利延伸至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客户的下层客户群体,实现其普惠性金融的特点,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为了获得或维持市场优势,通常会利用各种商业策略参与竞争,忠诚折扣行为就是其中常见的价格竞争行为。通常而言,经营者实施的忠诚折扣能够促进销售、节约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然而,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忠诚折扣行为则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反竞争效果,因此,法律有必要
学位
我国的医疗服务行业中存在大量的过度医疗现象。过度医疗不仅会侵害患者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同时也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过度医疗的规定多有不足之处,未能完全满足实践需要。在此,本文选择对过度医疗这一社会现象从侵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文章第一部分将对过度医疗这一社会现象进行介绍,并从法律的角度对过度医疗的概念做出解读,以界定需要法律进行规制的过度医疗
学位
农村融资困难由来已久,其中不仅有金融资源分布不均的原因,更深层次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村环境所决定的,因此在实践中催生了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的合作金融组织。2007年《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的颁布虽然赋予了互助社合法地位,但其发展道阻且长。  互助社一方面能够将农村的资金进行合理资源配置,缓解农村融资难的问题,从侧面缓解非法集资现象,另一方面设立互助社也是合作金融领域的
“一带一路”建设是沿线各国的经贸合作,是促进和平发展的伟大事业,投资贸易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因“一带一路”区域内各国法律制度复杂,对于投资者而言,存在诸多风险因素,未来出现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可能性大,而目前已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一带一路”区域。如何妥善解决区域内的投资争端,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点。中国作为“一带一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