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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中国不断加强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往来,这需要建立起一套促进区域贸易自由化的贸易规则。随着知识产权对跨国贸易重要性的提升,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区域贸易的自由化产生了冲突,“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应运而生。与东盟和欧盟政治、经济和文化全方位的区域一体化不同,知识产权的区域一体化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促进区域内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中日韩曾经试图通过在FTA中专章规定知识产权条款来实现中日韩经济一体化下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但是由于三国在政治、领海上的争端,中日韩的FTA进程遭到搁置,其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也因此充满不稳定性;中国与中亚五国的知识产权合作处于对话、磋商阶段;中国与东盟虽然签订了一些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但双方的知识产权合作仍存在知识产权信息交流机制不完善、缺乏超国家性质的知识产权机构、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等重大缺陷。总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尚未形成。
自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其中欧盟和东盟的经验最为成熟。欧盟通过指令和条例制度实现区域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统一。东盟,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区域之一,其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的具体进程和合作内容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在形式上,东盟首先通过框架性的协定确立了知识产权合作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再由区域内超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根据东盟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制定一系列行动计划以促进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在内容上,东盟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专利和商标审查合作、对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三大措施实现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的目标。
根据东盟和欧盟的经验,结合“一带一路”的实际需求,笔者对中国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一,“一带一路”下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应当以国家主权、平等互惠、遵守及利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三大原则为指导;其二,中国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建设,信息交流覆盖知识产权本原信息、现象信息和认知信息;其三,设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负责在整合中国与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对话的基础上发布“指令”作为不具有约束力的示范法,不设立对应的监督执行机构;其四,将PPH(专利审查高速路)的试点工作扩展到“一带一路”区域;其五,鼓励以ADR(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解决“一带一路”区域内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
中日韩曾经试图通过在FTA中专章规定知识产权条款来实现中日韩经济一体化下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但是由于三国在政治、领海上的争端,中日韩的FTA进程遭到搁置,其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也因此充满不稳定性;中国与中亚五国的知识产权合作处于对话、磋商阶段;中国与东盟虽然签订了一些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但双方的知识产权合作仍存在知识产权信息交流机制不完善、缺乏超国家性质的知识产权机构、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等重大缺陷。总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尚未形成。
自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其中欧盟和东盟的经验最为成熟。欧盟通过指令和条例制度实现区域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统一。东盟,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区域之一,其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的具体进程和合作内容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在形式上,东盟首先通过框架性的协定确立了知识产权合作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再由区域内超国家知识产权机构——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根据东盟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制定一系列行动计划以促进东盟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统一;在内容上,东盟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专利和商标审查合作、对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三大措施实现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的目标。
根据东盟和欧盟的经验,结合“一带一路”的实际需求,笔者对中国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一,“一带一路”下的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合作应当以国家主权、平等互惠、遵守及利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三大原则为指导;其二,中国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建设,信息交流覆盖知识产权本原信息、现象信息和认知信息;其三,设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负责在整合中国与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对话的基础上发布“指令”作为不具有约束力的示范法,不设立对应的监督执行机构;其四,将PPH(专利审查高速路)的试点工作扩展到“一带一路”区域;其五,鼓励以ADR(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解决“一带一路”区域内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