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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966(2010)号决议,决定设立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余留机制”),并下设两个分支机构(卢旺达国际刑庭分支,位于坦桑尼亚首都阿鲁沙)和(前南国际刑庭分支,位于海牙),分别在2012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开始日”)运作,来处理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关闭后的剩余职能,并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中通过了《余留机制规约》和《过渡安排》。国际社会一致认为,一方面,两刑庭的关闭不能导致“有罪不罚”现象的出现,它们的一些余留职能还需要继续履行,另一方面,又指出鉴于余留职能大幅减少,因此,应当考虑由一个高效的、小型临时机构来履行这些剩余职能。安理会设立的余留机制正好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国际社会也对其发展前景充满了期望。本文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介绍余留机制的形成(设立过程和设立必要性)、余留机制的内容(主要特征和余留职能与《过渡安排》)以及对余留机制的评价(重要意义、对其的质疑和未来的预期),前两个部分使读者可以对余留机制从全然不知到全面了解,第三部分则对余留机制进行客观评价,认为余留机制既对国际刑事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思考,但笔者认为余留机制有必要设立,且是安理会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