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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是通过在已有作品上的再创作,给原作品增添了新的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演绎作品”这一术语虽然没有被正式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但学术界普遍认为演绎作品对应的法条是《著作权法》第12条。但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更加复杂,因为演绎作品之上至少有着双重著作权——原作品著作权和演绎作品著作权,原作品对演绎作品的限制不仅表现在权利使用上,还表现在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上。本文试图通过对演绎作品的概念、特征进行探讨,理论和案例并举,利用比较法分析方法,对完善演绎作品立法体系提出一些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旨在厘清演绎作品的定义,认为演绎作品是在原有作品或材料上进行再创作而形成的作品。再从立法上对演绎作品进行分析,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列举式”的定义方法,即将演绎作品的具体类型一一列举出来。其次概括演绎作品的特征,得出演绎作品具有“权利多重性”和“相对独立性”,并着重对分析了“相对独立性”。第二部分探讨了认定演绎作品的三个标准,一是必须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仅使用了原作品思想的作品并不是演绎作品;二是必须增加了演绎者的独创性智力成果,演绎行为的成果没有贡献出独创性部分的,该成果也只能算复制品;三是讨论了对于“独创性”部分的判断,有两种不同的标准,对于演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应当采取“实质性区别”标准。第三部分探讨了演绎作品的利用问题。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后续使用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仅涉及演绎者的独创性部分时,不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如果使用行为涉及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时,则需要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而使用的将构成侵权。这一部分还探讨了侵权演绎作品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提出《著作权法》应当对侵权演绎作品提供保护,但侵权演绎者只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演绎作品”的权利。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独创性判断上的疑难问题。第一小节是“临摹作品”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对临摹作品的保护应当先厘清临摹的不同情形,再从“客观上是否具有实质性区别”判断其是否演绎作品,因此精确临摹不是演绎作品。第二小节是古籍断句的问题,笔者引用了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案例,论证古籍断句只是对原作表达的“重现”,古籍断句成果并不是演绎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