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过数十年不顾环境状况只顾埋头发展经济的积累,导致近年来恶性环境事件频频发生,已经快接近环境承受的极限点。短期内,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接连发生,如:近期被报道的湖南“血铅”事件、河南癌症村事件、北京大气污染导致连续的雾霾天气等。环境污染事件集中爆发是环境问题长期累积的必然结果,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主要还是由于污染环境犯罪的刑罚较轻,虽然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但几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追究的刑事责任轻之又轻,且该罪的因果关系较难认定,使得环境污染的制造者有恃无恐,明目张胆的做着违法犯罪的事情。然而刑罚体系的不完善阻碍了刑罚功能的发挥,使得刑法效益欠佳,将污染环境的行为纳入刑法,最终的目的是适用刑罚。立法是惩罚犯罪的第一步,立法不完善必然难以发挥刑法的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本文主要对污染环境罪的刑罚立法完善问题做了探讨,以有利于立法的推进。全文约27000字,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要特点进行了概括:污染环境的犯罪大多具有贪利性、单位犯罪的比重较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环境的可修复性,并对此作了必要的阐释,为完善该罪的刑罚配置提供依据。第二部分,论述对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的要求,具体从刑罚配置的一般要求和污染环境罪的特殊要求两方面来阐述。污染环境罪刑罚的配置首先受制于刑罚预防犯罪和恢复环境目的的实现,其次刑罚的配置要遵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性原则,再次刑罚的配置在立法技术上要严谨以实现刑罚的多样化与罪刑相适应的要求,最后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要考虑该罪的犯罪特点以使刑罚的配置更具有针对性与有效性。第三部分,归纳我国现行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刑罚规定,进而阐述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说明:刑罚的立法理念落后,只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忽视对环境的恢复;刑罚种类不足;自由刑幅度较轻;罚金刑的数额和适用方式规定较为笼统,不完善。第四部分,对域外环境犯罪的刑罚立法的考察与借鉴。该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归纳法对国外、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环境犯罪的刑罚立法进行分析,比较研究。最后从立法理念、刑罚体系、刑罚种类等方面分析了域外环境犯罪的刑罚立法上的优势,取其精华,进行借鉴。第五部分,提出污染环境罪刑罚的完善建议,根据前文对刑罚配置的分析以及对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借鉴,分别从改进刑罚立法理念,增加刑罚种类,例如资格刑的配置,提高自由刑幅度,完善罚金刑的规定四方面来修改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从而使该罪的刑罚配置更有利于实现其刑罚目的。